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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怎么申请书经典9篇

2023-06-02 赔偿申请书

本编竭尽全力打造出了这份让您满意的“赔偿怎么申请书”。在快节奏和多变的新时代,申请书与个人生活紧密关联。作为传达愿望的一个途径,申请书价值不可忽视。欢迎您来阅读,希望您喜欢并收藏!

赔偿怎么申请书(篇1)

申请人:

刘彦存,男,汉族,现年74岁,涧东村一组居民。申请要求:

要求复晟铝厂将我的耕地作为厂区用地征用,且按国家相关要求及标准给予赔偿。

事实与理由:

本人有一块耕地,位于复晟铝厂南面大门对面,东沿河公路南。复晟铝厂于2014年7月通过镇、村两级政府与我达成口头协议:铝厂计划修建排污管道要通过我地,并计划于9月底完工,且承诺复耕,不影响本年度麦播,本着顾全大局的想法,万般无奈下同意铝厂排污道道通过我地,并要求铝厂保质保量尽快复耕。可时至今日,土地根本没有复耕,且损毁程度大大超过预期,这些都可以实地查看,有目共睹。

其一:修挖排污管道的同时,同方向修挖一条上下施工通道,二者累计宽30余米,深达30-40余米,横贯地块南北两端。

其二:为了修补别人的地块,在我地块的南面,深挖平均深约40-50米,长约40米,宽约60米的扇面沟壑,造成大面积耕地损毁。其三:建筑垃圾遍地,几乎就是建筑垃圾场。其四:原来耕地上的桐树林因施工几乎全部损毁。鉴于目前耕地的实际损毁情况,特别是与深沟紧邻的东南面挖了一个大约深40-50米、长40米、宽60米的扇面,若要恢复耕地几乎没有可能,况且即使厂方投入巨资恢复,因排污管道的掩埋,该地块的东南面与深沟相邻,垒埝势必造成反复塌方,致使长期无法耕种。

对我个人来说,年龄已大,身体多病,一年多来因为此事,频繁奔波于政府和铝厂之间,身心疲惫,想尽快解决此事。为此真诚恳请政府能体谅老百姓的苦衷,帮我尽快解决此事,我将感激不尽。

申请人:刘彦存

2015年10月23日

赔偿怎么申请书(篇2)

赔偿申请人:袁影,女,现年51岁,住永川区桂山路74号2-3-4#,

被赔偿申请义务机关:永川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丰川,职务局长:

赔偿申请事项:

1、请求法院依法责判令被赔偿申请人对申请人排除妨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损失费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赔偿申请人赔偿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万元。赔偿申请书。

事实和理由:

一、赔偿申请人于20__年12月12日以及20__年4月28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赔偿申请。至今4个多月未作出赔偿决定。根据(试行)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再次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起申请。

赔偿申请人于20__年6月8日收到重庆市公安局渝公确复字第8号确认复查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因被申请人在20__年8月6日实施刑事拘留申请人时没有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甚至今日还没有释放证明书,经申请人多次索要以上文书,被申请人仍拒绝送达(附证据20__。12。30申请书),永川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公文羁押申请人37天纯属故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乱抓乱捕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赔偿申请书。

再次,证人也具有不同于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证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客观地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而不管其陈述是有利于还是不利于一方的当事人。强调证人作证是向国家尽义务,而不是向当事人尽义务,具有重大的意义,它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解很多证人制度的钥匙:

第一,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就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就意味着他在故意违反法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为此,各国法律不仅在实体上规定了伪证罪,而且在程序上规定了作证的宣誓或者具结程序。

第二,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经司法机关合法传唤,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不应仅被视为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而应视为对国家法律的公然对抗。正是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强制作证便具有了理论根基。

第三,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证人作证的费用就应由国家承担。

第四,证人作证既然是向国家尽义务,那么国家就有责任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

根据以上规定被赔偿申请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理应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赔偿请求人根据新颁布的第二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1)(4)项、第十八条(1)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故请求人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赔偿。

现将计算方式列罗如下:

1、非法拘留37天125,43元5倍=4640,005倍=23204,55元

2、20__年6月9日至20__年4月2日共计270天,减去羁押时间37天,其余233天125,42元=29225,00元(以20__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标准)。

3、20__年6月9日确认申请人进京办事的火车费238元,汽车费27元,住宿费2个月210元/月=420元。生活费每月按500元2个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机一块270。00元(以票据为证、新手机)。

根据第8,第9条的规定以及(2)之规定,因此,赔偿申请人要求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区公安局赔偿申请人一次性精神抚慰金50000元。总计:103699,55元。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故赔偿申请人依法再次向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请人给予赔偿。

赔偿怎么申请书(篇3)

申请人:陈某鞯,男/女,汉族,生于XXXX年X月XX日,住XXXX.

事实及理由:XXX公司于XXX年XX月XX日聘请申请人陈XXXX到该公司从事XXXXX工作。陈XXX于XX年X月XX日在XXXXXX工作过程中,因XXXXX导致陈XXXXXXXXXXXXX,造成申请人陈XX受伤,经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XXXXXXXXXXX。

由于申请人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特向贵局申请认定为工伤.

发生工亡事故赔偿金有以下三个赔偿项目: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该标准一般可以在网上查询,当地人社部门也可以查询,统筹地区一般以地级市为单位。

公式: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得到赔偿。

根据我国原劳动保障部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包括职工的配偶、子女、父 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还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继兄弟姐妹。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1、配偶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条件是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伤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公式: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获得职工本人工资的30%,其他亲属,指的是工伤死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

公式: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伤死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30%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伤死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多出的部分不予计算。

在我国目前的劳动保障领域没有专门出台计算工亡时限的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80预期寿命)。例如:

1、甲10周岁,他父亲或母亲一方因工死亡,月平工资为元/月,他能得到其父或母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为2000元/月×30%×12个月×8年=57600元

2、若甲50周岁,无劳动能力,其丈夫工亡,她能得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限实际为,

3、若甲65周岁,无劳动能力,其丈夫死亡她能得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限实际为

4、若若甲76周岁,无劳动能力,其丈夫死亡她能得到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年限实际为5年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全国统一为67.232万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三种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不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赔偿怎么申请书(篇4)

赔偿请求人:马建明,男,原上海经济报社记者、投诉部主任兼法律顾问。

被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赔偿请求人马建明因举报原上海经济报总编辑俞远明的违法乱纪事实遭诬告陷害,两赔偿义务机关轻信俞远明的诬告,对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赔偿请求人,以所谓“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罪名”拘传1天、羁押401天,造成赔偿请求人人身和财产严重损害,特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赔偿具体要求:

1、因冤假错案造成赔偿请求人名誉权和荣誉权严重损害,由两赔偿义务机关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因冤假错案造成赔偿请求人丧失与上海经济报社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相关善后工作责任;

3、赔偿因侵犯人身自由402天的赔偿金39663.61元(赔偿依据、计算方式及相关证据另呈,下同);

4、赔偿因身体伤害和误工减少的收入198318.05元;

5、赔偿因身体受到伤害的医疗费(正在治疗中,费用按实结算);

6、赔偿因冤案聘请律师发生的律师费34000元(尚不包括申请赔偿案如需继续聘请律师发生的费用);

7、赔偿因冤案造成的财产直接损失5804.61元(尚不包括申请赔偿案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8、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

事实和理由:

赔偿请求人原系上海经济报社的资深记者,1971年参加工作,1984年11月,作为参加上海经济报创刊的首批记者经商调进报社工作。1987年,赔偿请求人为揭露官僚主义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撰写并顶住来自各方的重重阻力发表了新闻调查《谁之过?!》一文,引起全国新闻界的轰动,被舆论称之谓“《谁之过》**”。该报道曾惊动了中纪委、国家监察部、国家审计署,最终使渎职者受到查处。历时5年的“《谁之过》**”,使赔偿请求人成为上海新闻界以“敢于碰硬”而著称的新闻记者(详见当年《民主与法制》、《新闻记者》、《中国记者》、《解放日报》等多家报刊关于“《谁之过》**”的报道)。

作为上海经济报社的主要骨干记者,赔偿请求人在新闻从业的近中,多次被报社指派参加采访党和国家领导人和外国元首来沪的新闻报道工作,并经常参与各种重大新闻事件的采访报道活动。,曾作为报社特派记者,前往九江抗洪第一线,参加九江抗洪的重大新闻报道……赔偿请求人的工作业绩一直得到报社的肯定,历任摄影记者、记者、编辑、总编办公室副主任、投诉部主任、365天天投诉热线接待中心主任等职务,19起还兼任报社的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报社的日常法律事务。

赔偿请求人的工作业绩也得到了社会的肯定,曾先后担任过语文报特约记者、江南晚报特约记者、买卖世界杂志特约记者、中国经济新闻研究所办公室主任、中国少年新闻学院上海分院特聘讲师、企业文化与经济杂志社秘书长、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顾问、上海石油集团特约监督员、上海宝山巴士公司特约监理员等众多的社会职务,并经常受上海人民广播电台《法庭内外》节目组邀请,到电台担任直播嘉宾,为听众提供法律咨询……

赔偿请求人的上述工作经历和社会经历足以证明自己的清白。然而,赔偿请求人却因揭露和举报时任上海经济报总编辑俞远明等人的腐败行为遭到诬告陷害。

俞远明曾任新闻报总编辑,因严重违反新闻纪律、大搞有偿新闻,受到市委宣传部撤职查处,并被调离新闻岗位。9月,他通过非正常途径,来到上海经济报任总编辑。但他一上任,又重新推行他过去那套出卖版面、搞有偿新闻的错误做法,致使上海经济报办报质量下降,发行量跌到历史最低水平,仅1万多份。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明确规定,公开发行的报纸发行量不得低于2万份,否则一律停办。一份好端端的报纸,被俞远明搞到面临停办的困境,赔偿请求人和报社的一批老职工(指在本报社工作10年以上的)看在眼里、急在心上,觉得有必要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从下半年开始,我们先后以《谁来救上海经济报?——对上海经济报真实现状的情况反映》、《俞远明要把上海经济报引向何处?——对上海经济报总编辑俞远明严重违反新闻纪律的举报》等题,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海市经委、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单位反映情况(详见已向公安、检察机关提供的举报信复印件)。我们的举报,引起了上级的重视,并派人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详见《关于举报上海经济报情况的核查报告》)。

俞远明面对举报进行疯狂的报复,所有举报人凡署名的均遭到打击迫害。赔偿请求人作为举报的发起人之一,更是遭到骇人听闻的重重迫害,先是被俞远明非法辞退,正当赔偿请求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俞远明竟捏造材料向公安机关诬告赔偿请求人“损害商业信誉”,企图借公、检、法之手,达到报复陷害举报人的目的。

遗憾的是,两赔偿义务机关竟先后轻信俞远明的诬告,采用俞远明捏造的材料作为“立案”的依据,制造了所谓的“上海第一例损害商业信誉罪案”,而实际上却是一起诬告陷害举报人的冤假错案。

第一赔偿义务机关先于年12月3日对赔偿请求人错误“拘传”1天,并对赔偿请求人的住宅进行“抄家”,还扣押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财产。接着,第一赔偿义务机关又在毫无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于3月15日对赔偿请求人错误实行“刑事拘留”。

此后,第二赔偿义务机关更在没有确凿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于同年3月25日错误批准“逮捕”赔偿请求人。尤其严重的是,第二赔偿义务机关不顾赔偿请求人及律师提供的无罪申辩和证据,在本案经过两次退回第一赔偿义务机关“补充侦查”后仍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又于2011月12日对赔偿请求人错误进行“起诉”。更为离奇的是,本案在开庭审理时,第二赔偿义务机关却拿不出任何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赔偿请求人有罪。于是,又先后于年12月24日和3月30日两次向法院要求“退回补充侦查”,致使在事实已经证明赔偿请求人无罪的情况下,仍被一再延期羁押。直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全部“走完走绝”,黄浦区人民法院即将宣告赔偿请求人无罪时,第二赔偿义务机关才不得不于204月14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决定撤回起诉”,“原沪黄检刑诉(2004)223号起诉书即行作废,”要求法院“予以注销”。年4月15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第二赔偿义务机关撤诉(详见黄浦区人民法院(2004)黄刑初字第555号《刑事裁定书》)。按照法律规定,既然本案已经撤诉,两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释放赔偿请求人。但两赔偿义务机关却仍继续无故拖延,一直拖到4天后的4月19日,才将赔偿请求人“释放”,而且竟然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至此,无罪的赔偿请求人已被无辜羁押达401天。

一个揭露腐败行为的举报人,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竟被长期羁押达401天之久。这样严重侵害公民人权的事实,竟然发生在以法制化的国际大都市著称的大上海,发生在新修订的《宪法》规定了国家保障公民的人权之后,发生在国家倡导建立“和谐社会”之际,着实令人震惊……此事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而401天的冤狱,更使赔偿请求人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阳光、空气和水,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但赔偿请求人在被羁押的401天中,终年晒不到阳光;10多平方米的监室里日常关押20个人左右,最多时竟达27个人,晚上睡在地板上连平卧的位子都没有,只要起来上厕后就再也没有睡下去的地方,室内空气混浊可想而知;每天吃的热水是用铅桶装来的,当然难以保证清洁;洗漱用水一年四季哪怕再寒冷的冬天都是冷水(只有在春节唯一发过一次热水,可以洗一下热水澡);夏天哪怕39度以上的高温天,监室连电扇都没有……

在这样的生存环境中,年过5旬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颈椎炎等多种疾病的赔偿请求人有病得不到合理有效的医疗,尤其是患糖尿病得不到日常必须的控制饮食治疗,身体健康每况愈下。由于监室内病菌交叉感染,赔偿请求人还几次受交叉感染患上疥疮、浓疱疮、湿疹等传染性皮肤病……

冤狱造成的精神上的迫害,更使赔偿请求人整夜失眠,患上严重的神经衰弱症;原先的一头乌发变成满头灰白;体重从80公斤下降至65公斤……现在,赔偿请求人虽已获释,并且经过一个月的休养,但冤狱造成的精神摧残和伤害却远未结束,至今,赔偿请求人仍常常彻夜难眠,更多的是半夜从恶梦中惊醒,再也难以入睡……

冤狱更对赔偿请求人的事业造成极大损害。2004年,是赔偿请求人新闻从业20周年的日子,赔偿请求人本已准备与中国经济新闻研究所等单位合作,于当年举办“马建明新闻从业20周年暨新闻作品研讨会”的纪念活动,并准备将20年的新闻作品汇集起来,出版一本《谁之过?!——马建明新闻作品集》,但冤狱使这一计划夭折,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冤狱还造成赔偿请求人与上海经济报社的劳动争议纠纷(即被俞远明非法辞退一案)丧失了诉讼时效,已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冤狱还使赔偿请求的个人信用体系和名誉权受到严重的损害,水、电、煤和通讯等交费因冤狱造成拖欠并为此赔付迟纳金……

冤狱不仅给赔偿请求人本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也给赔偿请求人全家带来难以估量的伤害。赔偿请求人的父母都已是年愈古稀并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老人,本在无锡乡下安度晚年,得悉儿子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消息后,几次昏厥过去,至今心灵留下难以弥补的创伤;赔偿请求人的妻子,更承受了冤狱给家庭带来的巨大灾难,身心遭到严重伤害,一年多就变老了许多;赔偿请求人的儿子,是上海建平实验学校初三的学生,学习成绩一直在班级中名列前茅,完全可以直升考进建平中学,但冤狱带给他的伤害造成他中考失常,至今进不了重点中学……

综上所述,冤狱对赔偿请求人及其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而所有的伤害完全是由两赔偿义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两赔偿义务机关理应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为此,赔偿请求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第十九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等条款的规定,依法提出赔偿申请,请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赔偿。

赔偿怎么申请书(篇5)

根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对于土地补偿费,视土地状况的不同,规定如下“

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用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对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

1、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用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因此,青苗赔1年,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可以要求土地污染费。

贵州遵义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你好,我是遵义长征镇的村民。我想请问一下,我们这儿征用地听说是建经济适用房,而我们农户只有听到一些小道信息。而没有当地政府的一字文件,有的只是镇来的一个人,镇土地科的人员(大伙认识)。和村长,下来办事的全是村组的一些人。拿着一张复印件还是2006年的土地农着物补偿标准。而问她们哪个领导负责,办公地点在哪,一问三不知。文件看看吧,你看我我看你。没有,而她们来又是代表政府,这个让我们老百姓不明不白的事,就想要我们的命根。请问这种事我们应怎样了解到国家的政策呀。我们如何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呀。让赔偿阳光呢?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已于2000年9月22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第三条 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五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单位以及中央在黔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发证,确认使用权。

第六条 依照《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批准改变或者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土地登记机关应在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方,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用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极审批。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贵阳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州、市、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规划纳入所在地行政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的乡(镇)和市辖区的乡(镇),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执行。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没有或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未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继续使用。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还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二)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 新开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也可以委托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州、市、地,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开垦。

第十四条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应缴纳闲置费的,按该耕地年产值1至2倍的标准缴纳。

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不足6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足300公顷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不足60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签定合同;批准权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对田、水、路、林和农村村民信住宅区及闲散地、废弃地进行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明确参与土地整理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新增耕地的分配原则。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等规划,严格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石化和水土流失。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造地,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好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第十七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堆放固体废物、临时使用土等造成土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复垦。

第十八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由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收取,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和土复垦。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征用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第二十条 征用土的补偿费用,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用旱地的土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燕尾服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圾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3、征用未利用土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有保险费用。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用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第二十一条 依法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被征用面积核减农业税;粮食定购任务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并服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公限为:

(一)使用土不足1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划行政公署备案;

(二)使用土地1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不足4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备案;

(二)使用土地4公顷以上不足10公顷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提出申请,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土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作用权出让金。其中,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作物转达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依照国家对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八条 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或增加用地面积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该幅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土地使用者持批准文件向该土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现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补偿,由受益的乡(镇)和村调剂解决。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荒地上建房的,可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原住房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依法实行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使土地监督检查权。土地监督检查人员依地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土地监督检查实行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情况;

(五)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使用情况;

(六)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

(七)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情况;

(八)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令其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买卖或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非法所得的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土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限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以非法所得的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处以非法所得的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应当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划拨的,其划拨行为无效,该土地由原划拨机关收回;不按规定收回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限期收回。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睛级人民政府责令按有关规定补足出让金,出让方和受让方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逾期不人办理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处置。

第三十九条 应当申报土地登记而未申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而拒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0.1%的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开发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行拆除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处以每公顷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四十二条 依法征用、占用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且对当事人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处以应缴费用金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贵州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赔偿怎么申请书(篇6)

申请人: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男,________车辆所有人,住________号。

请求对车牌号为________的车辆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额为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书生驾驶被申请人所有的________机动车行至________路口处时与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受伤住院治疗,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申请人需依法索赔,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后得到实现,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上列财产。

赔偿怎么申请书(篇7)

申请人:【何建新】男,43岁,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福安公交公司驾驶员现住吴忠市利通区金花园A区东18号楼2单元251号

赔偿人 :【张晓力】男,32岁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板桥乡任桥村1队

一、具体要求

申请人;【何建新】,在上班期间遭到被赔偿人,【张晓力】无辜殴打直接造成申请人身体多部位受伤的严重后果至今无法上班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列_第二十二条

(一)条只规定 进行处罚另外赔偿因殴打至伤申请人何建新的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共计5000元

二、本案事实

2013年8月17日下午5.30分,申请人【何建新】驾驶35路公交车抵达工业园区终点站,下车后座在路边人行道上休息就在这时34路公交车也进站停在了我的对面这时我发现34路驾驶员石建林离开驾驶座位在对一个乘客指手画脚好像在说啥 那个乘客也没反应【注意次乘客没穿上衣光头只穿一条裤子】公司规定赤身裸背的乘客禁止上车心里想不会是他的朋友吧这时石建林下车我就问了一句 是你家亲戚,就在我们说话时,不知赔偿人【张晓力】啥时下了车,在我没有防被的情况下,一个左

勾拳把我从人行道上打趴道了非机动车道上当时就被打蒙了我爬起来就问你打我咋了别又时一右拳打在我的左脸,我在次倒地,这时我就听道公司保洁喊,何师傅,你的耳朵扯了,我转脸以看我的工作服右肩一被鲜血染了,我就冲了上去抓赔偿人,可他向西逃窜跳进污水沟跑了。

三、请求赔偿的理由

1、申请人在上班期间于赔偿人俗不相识,无冤无仇,无辜遭到暴打后被紧急送到市医院,经检查脑部震当,右耳朵轮廓撕裂,【缝和20针】听力渐失,左脸肿大,双腿膝关节擦伤肿大,行走困难的实事。

2、本着以人为本,对社会负责,集体负责,对乘客人生安全负责的态度,客观上是我受伤,主观上是对社会的不满,出手之重,不是拿几个钱的问题,而是对公共安全,弱势群体的严重挑衅,假如暴力当天要是在正常行驶的公交车上发生,列如[河南安阳公交车8.19杀人案]等其后果可想而知。

综上所述,希望公安机关,还我一个被打的真相,严惩施暴人员,捏掉他的嚣张气焰,保护我们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赔偿申请人:何建新

2013年8月17日

赔偿怎么申请书(篇8)

目录

1.行政赔偿申请书样式及填写范例(适用于自然人)

2.行政赔偿申请书样式及填写范例(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申请书

(适用于自然人)

赔偿请求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职业 :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 电话: 邮政编码: 赔偿义务人: 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赔偿请求: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请求 。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赔偿申请书

(适用于自然人)

赔偿请求人: 赵某 性别: 男 年龄: 32

工作单位/职业 : 无业 身份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住所: 南平市八一路*号

电话:******* 邮政编码:******* 赔偿义务人: 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某某局长 地址: 某县某街**号 赔偿请求:赔偿**店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

费用开支3500元。

事实与理由: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的吊销**店营业执照的*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年**

月**日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店从营业执照被吊销至恢

复营业期间,共发生店铺租赁费等经常性开支3500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营

业执照被非法吊销,商店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属于赔偿范围。

以上事实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店停业期间支出店铺租赁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请求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人民币3500元。

申请人: 赵某

****年**月**日

行政赔偿申请书

(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组织)

赔偿请求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赔偿义务人: 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赔偿请求: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请求 。

申请人: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行政赔偿申请书

(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组织)

赔偿请求人: 某某公司

住所: 某市某路*号院*楼**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某 身份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电话: ********* 邮政编码:********

赔偿义务人: 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某某局长 地址: 南平市某街**号

赔偿请求:赔偿某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

性费用开支3500元。

事实与理由: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的吊销某某公司营业执照的*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年*

*月**日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某某公司从营业执照被吊销

至恢复营业期间,共发生水电、物业管理费等经常性开支3500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

规定,因营业执照被非法吊销,公司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属于赔偿范围。

以上事实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某某公司停业期间支出的水电、物业管理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请求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人民币3500元。

申请人: 某某公司

****年**月**日

(单位公章)

赔偿怎么申请书(篇9)

申请人:陈某鞯,男/女,汉族,生于xxxx年x月xx日,住xxxx.

事实及理由:xxx公司于xxx年xx月xx日聘请申请人陈xxxx到该公司从事xxxxx工作。陈xxx于xx年x月xx日在xxxxxx工作过程中,因xxxxx导致陈xxxxxxxxxxxxx,造成申请人陈xx受伤,经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xxxxxxxxxxx。

由于申请人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特向贵局申请认定为工伤.

申请工伤赔偿个人可以单独去社保局申请吗?

是不能的,其中部分材料是需要单位盖章的,比如工伤待遇审核表。没有单位盖章是申请不下来的。

1、工伤赔偿包括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以及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相应等级的津贴。单位支付员工工伤期间的工资,以及伤残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确定支付方。

2、工伤待遇审核时在治疗完毕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下达后,向社保递交申请后下达的。主要资料有:工伤待遇审核申请表、医疗终结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表、病例、出院小结、医疗发票及住院清单、工伤认定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伤员工申请后在60日内下达待遇。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文章来源:http://m.sq158.com/a/5158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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