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XX,男,满族,20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远洋一方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
被申请人:**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市**区**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董**
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赔偿财产损失 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3日,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经济合作社将位于本村西北位置的14亩土地承包给石XX,作为种植养殖使用,承包期限为30年。20xx年3月3日,因石XX无能力经营,将上述承包地中9亩土地转包给王XX,并经过衙门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20xx年9月26日,经与衙门村村委会协商同意后,王XX又将上述承包地转包给申请人刘XX,转让费50万元,并于当日申请人与衙门村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原承租人王XX承租的九亩养殖用地承包权转让给申请人,合同权利义务和原合同一致,申请人与村委会直接形成承包关系。
签订合同之后,申请人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养殖设施,在20xx年底开始修建牛舍、挤奶厅、办公室、员工临时宿舍、库房等设施,并于20xx年7月经村委会同意申请注册了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20xx年3月左右,养殖的基础设施刚刚建设完毕,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以申请人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为由强制拆除了全部建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市**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0日作出编号为(20xx)顺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违法。
为此,申请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和第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行政赔偿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
附件: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赔偿清单复印件一份。
刘XX 年 月 日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或常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写明名称或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工商个体户,写明其字号、业主姓名等)。]
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或常住地。]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申请机关:xxxxxxxxxxx
申请事项:xxxxxxxx
申请事由:xxxxxxxxxxxxxxx
此致
xxxxxxxxxxxx(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申请人:xxxxxxxxxx
20xx年xxxx月xxxx日
申请人: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申请事由:
此致
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
附:1、书证 份
2、物证 份
3、证人证言 份
4、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请求人:吴** 男 35岁***族 现住**开发区**国际公馆
二单元20xx号 手机号:137******
被请求人:***市海**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孙** 职务:局长 地址:**市海**区数码大厦 请求事项:1、请求被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16.44万元。 事实与理由:20xx年8月14日,请求人投资与海拉尔铁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合同,租用原蒙医医院门诊部的旧址拟建立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然后,一方面装修房间,一方面将可行性报告以及医护人员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上报给了被请求人。其中包括:一、请求人根据《卫生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综合门诊部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的规定,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的面积达到了450平方米。二、请求人根据《卫生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综合门诊部的卫生人员配置规定,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已有副主任医师1名、主治医师5名、执业药剂师1名、主管护师及护士5名。 请求人认为: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及执业资质并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间,呼伦贝尔市蒙医医院却以请求人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欺侮蒙古人”与蒙医医院“相距太近”为由,向呼伦贝尔市卫生局副局长相林扎布“打小报告”。相林扎布副局长遂行政干预。在未经市卫生局领导集体研究并决定特别是未经主要领导同意的情
况下,相林扎布超越职权且违反规定并以权代法,擅自打电话告诫海拉尔区卫生局:“不能给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发证!”致使海拉尔区卫生局至今尚未颁发给请求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7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之规定:“请求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再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之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请求人。”因此,被请求人最长30日内就应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可是,请求人提出申请已达150日之久,却因被请求人行政不作为以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答复”而遭受了财产权的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达16.44万元(其中租房费用13万元、招聘医护人员工资费用2万元、供热等费用1.44万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八)款之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此致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局
请求人:
20xx年11月 7 日
申请人:刘XX,男,满族,20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远洋一方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
被申请人:**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市**区**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董**
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赔偿财产损失 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3日,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经济合作社将位于本村西北位置的14亩土地承包给石XX,作为种植养殖使用,承包期限为30年。20xx年3月3日,因石XX无能力经营,将上述承包地中9亩土地转包给王XX,并经过衙门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20xx年9月26日,经与衙门村村委会协商同意后,王XX又将上述承包地转包给申请人刘XX,转让费50万元,并于当日申请人与衙门村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原承租人王XX承租的九亩养殖用地承包权转让给申请人,合同权利义务和原合同一致,申请人与村委会直接形成承包关系。
签订合同之后,申请人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养殖设施,在20xx年底开始修建牛舍、挤奶厅、办公室、员工临时宿舍、库房等设施,并于20xx年7月经村委会同意申请注册了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20xx年3月左右,养殖的基础设施刚刚建设完毕,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以申请人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为由强制拆除了全部建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市**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0日作出编号为(20xx)顺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违法。
为此,申请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和第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行政赔偿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
附件: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赔偿清单复印件一份。
刘XX 年 月 日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或常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写明名称或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工商个体户,写明其字号、业主姓名等)。]
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或常住地。]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申请机关:xxxxxxxxxxx
申请事项:xxxxxxxx
申请事由:xxxxxxxxxxxxxxx
此致
xxxxxxxxxxxx(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申请人:xxxxxxxxxx
20xx年xxxx月xxxx日
申请人: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申请事由:
此致
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
附:1、书证 份
2、物证 份
3、证人证言 份
4、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请求人:吴** 男 35岁***族 现住**开发区**国际公馆
二单元20xx号 手机号:137******
被请求人:***市海**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孙** 职务:局长 地址:**市海**区数码大厦 请求事项:1、请求被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16.44万元。 事实与理由:20xx年8月14日,请求人投资与海拉尔铁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合同,租用原蒙医医院门诊部的旧址拟建立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然后,一方面装修房间,一方面将可行性报告以及医护人员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上报给了被请求人。其中包括:一、请求人根据《卫生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综合门诊部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的规定,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的面积达到了450平方米。二、请求人根据《卫生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综合门诊部的卫生人员配置规定,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已有副主任医师1名、主治医师5名、执业药剂师1名、主管护师及护士5名。 请求人认为: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及执业资质并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间,呼伦贝尔市蒙医医院却以请求人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欺侮蒙古人”与蒙医医院“相距太近”为由,向呼伦贝尔市卫生局副局长相林扎布“打小报告”。相林扎布副局长遂行政干预。在未经市卫生局领导集体研究并决定特别是未经主要领导同意的情
况下,相林扎布超越职权且违反规定并以权代法,擅自打电话告诫海拉尔区卫生局:“不能给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发证!”致使海拉尔区卫生局至今尚未颁发给请求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7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之规定:“请求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再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之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请求人。”因此,被请求人最长30日内就应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可是,请求人提出申请已达150日之久,却因被请求人行政不作为以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答复”而遭受了财产权的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达16.44万元(其中租房费用13万元、招聘医护人员工资费用2万元、供热等费用1.44万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八)款之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此致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局
请求人:
20xx年11月 7 日
申请人:刘XX,男,满族,20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远洋一方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
被申请人:**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市**区**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董**
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赔偿财产损失 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3日,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经济合作社将位于本村西北位置的14亩土地承包给石XX,作为种植养殖使用,承包期限为30年。20xx年3月3日,因石XX无能力经营,将上述承包地中9亩土地转包给王XX,并经过衙门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20xx年9月26日,经与衙门村村委会协商同意后,王XX又将上述承包地转包给申请人刘XX,转让费50万元,并于当日申请人与衙门村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原承租人王XX承租的九亩养殖用地承包权转让给申请人,合同权利义务和原合同一致,申请人与村委会直接形成承包关系。
签订合同之后,申请人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养殖设施,在20xx年底开始修建牛舍、挤奶厅、办公室、员工临时宿舍、库房等设施,并于20xx年7月经村委会同意申请注册了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20xx年3月左右,养殖的基础设施刚刚建设完毕,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以申请人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为由强制拆除了全部建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市**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0日作出编号为(20xx)顺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违法。
为此,申请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和第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行政赔偿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
附件: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赔偿清单复印件一份。
刘XX 年 月 日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或常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写明名称或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工商个体户,写明其字号、业主姓名等)。]
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或常住地。]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申请机关:xxxxxxxxxxx
申请事项:xxxxxxxx
申请事由:xxxxxxxxxxxxxxx
此致
xxxxxxxxxxxx(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申请人:xxxxxxxxxx
20xx年xxxx月xxxx日
申请人: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申请事由:
此致
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
附:1、书证 份
2、物证 份
3、证人证言 份
4、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请求人:吴** 男 35岁***族 现住**开发区**国际公馆
二单元20xx号 手机号:137******
被请求人:***市海**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孙** 职务:局长 地址:**市海**区数码大厦 请求事项:1、请求被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16.44万元。 事实与理由:20xx年8月14日,请求人投资与海拉尔铁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合同,租用原蒙医医院门诊部的旧址拟建立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然后,一方面装修房间,一方面将可行性报告以及医护人员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上报给了被请求人。其中包括:一、请求人根据《卫生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综合门诊部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的规定,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的面积达到了450平方米。二、请求人根据《卫生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综合门诊部的卫生人员配置规定,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已有副主任医师1名、主治医师5名、执业药剂师1名、主管护师及护士5名。 请求人认为: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及执业资质并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间,呼伦贝尔市蒙医医院却以请求人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欺侮蒙古人”与蒙医医院“相距太近”为由,向呼伦贝尔市卫生局副局长相林扎布“打小报告”。相林扎布副局长遂行政干预。在未经市卫生局领导集体研究并决定特别是未经主要领导同意的情
况下,相林扎布超越职权且违反规定并以权代法,擅自打电话告诫海拉尔区卫生局:“不能给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发证!”致使海拉尔区卫生局至今尚未颁发给请求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7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之规定:“请求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再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之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请求人。”因此,被请求人最长30日内就应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可是,请求人提出申请已达150日之久,却因被请求人行政不作为以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答复”而遭受了财产权的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达16.44万元(其中租房费用13万元、招聘医护人员工资费用2万元、供热等费用1.44万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八)款之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此致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局
请求人:
20xx年11月 7 日
申请人:刘XX,男,满族,20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远洋一方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
被申请人:**市**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市**区**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董**
请求事项:
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赔偿财产损失 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3日,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衙门村经济合作社将位于本村西北位置的14亩土地承包给石XX,作为种植养殖使用,承包期限为30年。20xx年3月3日,因石XX无能力经营,将上述承包地中9亩土地转包给王XX,并经过衙门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20xx年9月26日,经与衙门村村委会协商同意后,王XX又将上述承包地转包给申请人刘XX,转让费50万元,并于当日申请人与衙门村村委会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原承租人王XX承租的九亩养殖用地承包权转让给申请人,合同权利义务和原合同一致,申请人与村委会直接形成承包关系。
签订合同之后,申请人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养殖设施,在20xx年底开始修建牛舍、挤奶厅、办公室、员工临时宿舍、库房等设施,并于20xx年7月经村委会同意申请注册了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20xx年3月左右,养殖的基础设施刚刚建设完毕,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以申请人建设的房屋属于违法建设为由强制拆除了全部建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强拆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市**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0日作出编号为(20xx)顺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申请人于20xx年3月25日作出的.《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违法。
为此,申请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和第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行政赔偿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
附件: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赔偿清单复印件一份。
刘XX 年 月 日申请人: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或常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写明名称或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工商个体户,写明其字号、业主姓名等)。]
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或常住地。]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申请机关:xxxxxxxxxxx
申请事项:xxxxxxxx
申请事由:xxxxxxxxxxxxxxx
此致
xxxxxxxxxxxx(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申请人:xxxxxxxxxx
20xx年xxxx月xxxx日
申请人: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申请事由:
此致
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
附:1、书证 份
2、物证 份
3、证人证言 份
4、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请求人:吴** 男 35岁***族 现住**开发区**国际公馆
二单元20xx号 手机号:137******
被请求人:***市海**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孙** 职务:局长 地址:**市海**区数码大厦 请求事项:1、请求被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16.44万元。 事实与理由:20xx年8月14日,请求人投资与海拉尔铁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合同,租用原蒙医医院门诊部的旧址拟建立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然后,一方面装修房间,一方面将可行性报告以及医护人员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上报给了被请求人。其中包括:一、请求人根据《卫生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综合门诊部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的规定,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的面积达到了450平方米。二、请求人根据《卫生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综合门诊部的卫生人员配置规定,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已有副主任医师1名、主治医师5名、执业药剂师1名、主管护师及护士5名。 请求人认为: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及执业资质并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间,呼伦贝尔市蒙医医院却以请求人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欺侮蒙古人”与蒙医医院“相距太近”为由,向呼伦贝尔市卫生局副局长相林扎布“打小报告”。相林扎布副局长遂行政干预。在未经市卫生局领导集体研究并决定特别是未经主要领导同意的情
况下,相林扎布超越职权且违反规定并以权代法,擅自打电话告诫海拉尔区卫生局:“不能给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发证!”致使海拉尔区卫生局至今尚未颁发给请求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7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之规定:“请求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再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之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请求人。”因此,被请求人最长30日内就应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可是,请求人提出申请已达150日之久,却因被请求人行政不作为以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答复”而遭受了财产权的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达16.44万元(其中租房费用13万元、招聘医护人员工资费用2万元、供热等费用1.44万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八)款之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此致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局
请求人:
20xx年11月 7 日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或常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写明名称或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工商个体户,写明其字号、业主姓名等)。]
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或常住地。]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申请机关:xxxxxxxxxxx
申请事项:xxxxxxxx
申请事由:xxxxxxxxxxxxxxx
此致
xxxxxxxxxxxx(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申请人:xxxxxxxxxx
20xx年xxxx月xxxx日
申请人: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申请事由:
此致
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名称
附:1、书证 份
2、物证 份
3、证人证言 份
4、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
申请人: 年 月 日
目录
1.行政赔偿申请书样式及填写范例(适用于自然人)
2.行政赔偿申请书样式及填写范例(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申请书
(适用于自然人)
赔偿请求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职业 :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住所: 电话: 邮政编码: 赔偿义务人: 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赔偿请求: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请求 。
申请人:
年 月 日
行政赔偿申请书
(适用于自然人)
赔偿请求人: 赵某 性别: 男 年龄: 32
工作单位/职业 : 无业 身份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住所: 南平市八一路*号
电话:******* 邮政编码:******* 赔偿义务人: 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某某局长 地址: 某县某街**号 赔偿请求:赔偿**店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
费用开支3500元。
事实与理由: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的吊销**店营业执照的*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年**
月**日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店从营业执照被吊销至恢
复营业期间,共发生店铺租赁费等经常性开支3500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营
业执照被非法吊销,商店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属于赔偿范围。
以上事实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店停业期间支出店铺租赁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请求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人民币3500元。
申请人: 赵某
****年**月**日
行政赔偿申请书
(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组织)
赔偿请求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赔偿义务人: 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赔偿请求: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请求 。
申请人:
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行政赔偿申请书
(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组织)
赔偿请求人: 某某公司
住所: 某市某路*号院*楼**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某 身份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电话: ********* 邮政编码:********
赔偿义务人: 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某某局长 地址: 南平市某街**号
赔偿请求:赔偿某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
性费用开支3500元。
事实与理由: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年**月**日作出的吊销某某公司营业执照的*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年*
*月**日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某某公司从营业执照被吊销
至恢复营业期间,共发生水电、物业管理费等经常性开支3500元。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
规定,因营业执照被非法吊销,公司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属于赔偿范围。
以上事实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某某公司停业期间支出的水电、物业管理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请求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赔偿人民币3500元。
申请人: 某某公司
****年**月**日
(单位公章)
赔偿请求人:李饶丰,汉族,现住CC区CC路CC号,电话:139026XXXX。
赔偿义务机关:惠城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陈伟华
职务:院长
请求事项:请求因惠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违法造成被查封的财产灭失,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损失256286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以下两个相关联的案件,因法院的责任,造成了赔偿请求人的损害:
案一(即前案):
原告:惠州市景龙梁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金航电子有限公司、吴兆儒。此案由于被告拖欠房租,原告于20xx年10月向城区法院起诉(由水口法庭受理),诉前由立案庭查封了被告的生产设备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5号第41条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但法院只根据被告9月份的设备盘点表进行查封,没有清点、没有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清单中有一部07年购买的货车,没有向交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案在审理中,即08年1月15日,被告突然转移财产。原告即将厂房通道锁住,同时以书面告知主审法官,请求法庭清点。法官在报告上签“已阅”(见附件1),但未进行清点。第二天被告以原告干扰其生产,影响员工工资为由,组织员工去政府上访。政府要求当地劳动站和法庭尽快处理。于是被告乘机提出搬走。在水口法庭要求和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法院及原告三方清点核对后搬离厂区,设备搬离必须经过法院同意 (见附件2)。但1月30日被告搬走时法院没有派人到场清点和监督。
此案于08年8月经二审审结,原告即申请执行。08年9月在水口法庭负责执行的杨法官要求下,我带他们去找过被告。
案二(即本案):
我因与以上被告产生纠纷,于20xx年11月22日向惠州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诉前向城区法院申请查封了被告的账户、小汽车、住房,并查封以上被前案查封的设备,其中设备是轮候查封。但法院只复印前案的清单,没有到场核实前案查封的财产是否有变化,更没有贴封条和公告。20xx年1月15日仲裁裁定下达,同年2月12日我向惠州中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发现本案主要部分是轮候查封,与前一查封案都是城区法院受理,为提高执行效率,方便前后查封并案分配,中院于08年6月移送给该院执行(【20xx】惠城执1087号)。
从中院移送至今已近3年,我多次向法院申请并案和参与分配,并追查被转移的财产、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见附件3至6)。执行官告知我:1、水口法庭不愿接案;2、他和郑副院长几次询问水口法庭叶庭长,都答复前案的原告没有申请执行,因此目前无法并案,也不能去处理被查封的财产。我反复声明前案已在执行中,叶庭长是讲假话,我已带过杨法官去执行;08年9月至10月间,我和前案的原告四次联合向郑副院长和水口法庭书面报告被查封的财产已被转移,申请追查并扣押被查封的财产(见附件7至10);但法院对我们的报告和请求一直置之不理。据了解,今年初被告已正式将被查封的财产全部转让给他人,本案已变成无财产可以执行了。
至今被告共去了三次法院。其中第一次(08年7月)是因被告不听传唤被决定拘留15天,但不知为何在对方拒绝申报财产的情况下提前解除拘留。前二次我都当法官的面强烈要求对方交代被查封财产的去向,被告拒不回答,法官也没按程序要求被告如实申报财产。直至09年9月中旬,被告第三次到法院与我协商支付欠款时,在我一再要求下法官才递给被告财产申报表,但被告仍拒绝申报。《最高院规定》(26和30条):“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法院对其近3年都拒绝申报财产也不采取任何措施的做法是枉法的。
令人感到蹊跷的是,被告被查封的房产是09年11月27日到期,到期前我多次要求处理该房产,法官与评估公司去过,但没见到被告就作罢了。法院在到期后的12月初才去办续查封,但恰好在续封前几天,该房产被告已抵押给别人了。对这恶意转移财产,已构成刑事的犯罪行为,法院一直不去依法追究。
本案应执行201269。76元(不含利息),至20xx年3月止,已执行被封账户的1940元和小车拍卖款12780元、现金1万元,余欠254349元(含利息,见附件11和12)毫无进展。我于去年7月16日向城区人大信访,至9月中旬法官才通知我一起到水口法庭了解情况。经了解前案的情况:1、的确是水口法庭同意被告搬走的;2、前案早已由其执行,并已了结。
综上所述,城区法院的责任在于:
一、违反查封的程序:对被查封的货车如果依法向交警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不会流失的。前后查封都是同一个立案庭进行的,如果其查封时依法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水口法庭就会知道有轮候查封,就不会同意对方搬走。
二、严重失职:1、立案庭在办理轮候查封后没通知水口法庭,使前后查封没链接而产生漏洞。2、水口法庭在前案还在审理中的情况下,同意对方将被查封的财产搬走,又不按协议去清点,不去跟踪登记存放地点;经我们追问,他们无法答复财产搬到何方;甚至在我们联合报告财产转移情况并申请扣押时仍然置之不理,事实上是放弃监管、解除查封。3、对被查封的财产超期才续封,使被查封的财产被恶意抵押,而法院不采取任何追究措施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三、枉法和不作为:前案明明已经执行,法院仍编造理由不予并案;明知对方拒绝申报财产,明知对方已转移财产但法院仍置之不理,甚至提前释放对方,使其有充足的时间顺利转移财产。这是其对抗法律、纵容犯法、罔顾上级法院移送执行的意图所造成的。
可见,是由于法院的责任,使本案从有财产可执行,变成无财产可执行。现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请核准。
此致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李饶丰
20xx年3月10日
申请书一般用来集体或者个人向组织和企业提出请求。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学习中,我们有时需要撰写一些申请书递交给上级,大家的申请书有着许多用途,怎么写申请书,把重点总结出来呢?小编收集并整理了“范文推荐: 赔偿申请书范文集合6篇”,大家不妨来参考。希望您能喜欢!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或常住地(法人和其他组织写明名称或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工商个体户,写明其字号、业主姓名等)。]
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姓名、性别(与申请人关系)、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或常住地。]
委托代理人……(律师只写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申请机关:xxxxxxxxxxx
申请事项:xxxxxxxx
申请事由:xxxxxxxxxxxxxxx
此致
xxxxxxxxxxxx(赔偿义务机关名称)
申请人:xxxxxxxxxx
20xx年xxxx月xxxx日
从总体上分,房屋质量问题大致有三类: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影响居住的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问题。
房屋质量问题赔偿申请书怎么写应该达到以下质量标准: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的标准,如符合房屋土建工程验收标准、安装工程验收标准等;
(三)符合工程建筑设计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工程建设技术数据及档案图纸材料;
(四)有建筑材料、设备、购配件的质量合格证件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或优良等;
(六)有工程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必须提醒购房人注意,委托核验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且委托哪个机构来检测买卖双方须经协商达成一致,如双方协商不成应申请法院指定检测机构,否则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认可,其检测结果则没有法律效力。
赔偿请求人:xxx,男,xx岁,蒙古族,现住xxxxxxxx,电话:xxxxx。
赔偿义务机关:xx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职务:县长
住所地:xx县xxxx镇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xx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xx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xxx盟委、行署和xxx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xx县沙xx签订了定开发治理额尔特坑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xx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1996年9月12日,沙xx团结嘎查书记xxx、村长尹xx及沙xx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杨xx和村民敖x(尹xx弟弟)、李xx(尹xx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xx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
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xx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xx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xx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xx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杨xx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开始之后,xx县政府却徇私舞弊,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导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复杂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10年,却由于xx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
我认为,xx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因,已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要求xx县政府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现就xx县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审理期间所作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如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土地权属未明的情况下,xx县政府违法向占地杨xx发放土地证。
1996年10月3日,我向xx县法院起诉沙xx苏木长秦x私自重新划地授意杨xx等人侵权抢地。1998年12月14日xx县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符合当前国家开发政策,应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双方应完善合同内容,保持现状,继续履行各自义务,沙xx赔偿杨xx机井损失、开垦地费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应恢复原状为由,向巴盟中级法院上诉。巴盟中级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9年5月18日,xx县法院重审后裁定,“因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和性质有争议,需确认后再行审理,裁定中止。”原因是1998年3月12日xx县土地局给沙xx土地管理站站长杨xx办理了磴国用(1998)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我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20条规定,“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xx县土地局给杨xx办理磴国用(1998)字第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错误和违法的。这里边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员杨xx徇私的可能。
1999年5月20日,我以xx县人民政府颁发磴国用(1998)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侵权为由,向xx县法院起诉xx县政府和杨xx。1999年8月4日,xx县法院以杨xx与沙xx签定的土地和xx县政府给杨xx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土地是不同位置的两棕地为由,以第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xx县政府颁发的磴国用(1998)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我不服于1999年9月5日上诉巴盟中级法院。1999年11月2日巴盟中级法院以“xx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发生争议的过程中,权属尚未明确的情况下,予以登记发证错误,撤销xx县法院第6号行政判决书,撤销xx县人民政府颁发的磴国用(1998)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同时向xx县人民政府发司法建议,建议县人民政府对杨xx与杨xx的纠纷,先进行土地权属的确认后再发证”。xx县政府的违法发证行为被认定。
2、违背事实和法律,以集体草原证为依据对国有土地进行确权,让国有土地披上了集体土地的合法外衣。
在巴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后,xx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6月28日作出(20xx)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即《关于沙xx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所有权由于一直由团结嘎查的农民经营使用,1985年3月16日xx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为团结嘎查颁发第九号《草原所有证》,确定了该地区属于团结嘎查村所有”。这一决定明显有违国家法律和事实,其理由如下:[page]
⑴额尔特坑地区1993年已纳入了乌兰布和沙区综合治理开发的总体规划中,属于国有土地。我所承包开发的土地,位于乌兰布和沙区。1993年2月20日《巴彦淖尔盟盟委、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巴盟土地资源开发的意见》和1994年6月10日《xx县县委、政府关于加快乌兰布和沙区综合治理和加强经营管理的规定》中,已将该土地列入乌兰布和沙区综合治理开发的总体规划中。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xx县县委、政府在《关于加快乌兰布和沙区开发治理和加强经营管理的规定》中规定:“凡规划并批准的开发区,所在乡、苏木党委和政府要耐心说服和教育当地农牧民,树立顾全大局的思想。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和全局利益,要克服封闭自守的思想,积极支持引进开发,以开放促开发,以开发促发展,要为开发创造条件,绝不允许借故阻挠。要十分慎重地处理好土地开发占用当地农牧民草场的问题,凡开发占用草地的,开发单位或个人给农牧户开发所占用草场面积1%的土地,作为农牧户的饲草料基地,以补偿其损失。”以上事实充分说明该地区由于开发已被国家征用,属国有土地,难道xx县政府在作确权决定的时候忘记了1994年下发的这个规定了吗?
⑵团结嘎查所持第九号《草原所有权证》的法律效力及合法性存在很大疑问。xx县政府一直坚持将该片土地确定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团结嘎查所持的第九号草原证。而事实上1985年3月26日xx县草原站代xx县政府颁发的第九号《草原所有证》,已于1985年6月18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颁布而作废,因为《草原法》实施后,xx县政府都重新换发了《草原所有证》,而我所开发的沙区包括其他沙区不属草原都没有发证(这一事实已被巴彦淖尔市检察院调查认定)。此外,第九号《草原所有证》也不规范,《所有证》规定团结嘎查拥有草原468000亩,但那个地方是天然沙区而不是草原。同时,468000亩等于312平方公里,按照该证理解,周边的几个乡镇、苏木都在团结嘎查地界之内。所以,这个草原证的法律效力和合法性都存在很大的疑问,又如何能作为确权依据?
⑶诉讼期间,杨xx于1999年8月将霸占我的土地以86万元卖给郭锡源,xx县政府又为郭锡源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xx年6月28日,xx县人民政府(20xx)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即《关于沙xx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所有权由于一直由团结嘎查的农民经营使用,1985年3月16日xx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为团结嘎查颁发第九号《草原所有证》,确定了该地区属于团结嘎查村所有”。而xx县土地局于1999年8月,却将这块有争议的土地以磴国用(1999)字第14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给新开发商郭锡元,上面也盖有xx县人民政府的大印,而且这个土地使用证的发证审查人是巴盟土地管理局xx分局所长魏均,其是参与我请求撤销磴国用(1998)字第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行政诉讼一案的xx县县长的委托代理人。我认为,魏均由于始终参与了我请求撤消土地证的诉讼,明知该土地有争议,还为本单位的杨xx卖出的土地所有者郭锡元办证,是有法不依,在行政执法中故意违法的行为。说明xx政府并非不知道该片土地是属于国有土地的。从这两个文件的前后矛盾,可以看出同一片土地,什么时候是国有,在谁名下是国有,和法律无关,xx县政府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3、在铁的事实面前,xx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11月15日以xx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xx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再次将争议土地认定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page]
我由于对xx政府20xx年6月28日作出的磴政地权字〔20xx〕第x号土地权属文件做出了《关于沙xx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不服,先后向巴盟行署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向xx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维持;又向巴盟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维持;我又于20xx年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申诉状。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3日以〔20xx〕内行监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xx县政府的确权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临河法院〔20xx〕法行字第xx号行政判决,撤销了xx县政府地权字〔20xx〕第x号土地确权决定,并判决由xx县政府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xx县政府对高院判决书中提出的司法建议,一直不予理会,迟迟不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直至我向巴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xx县人民政府才于20xx年11月15日以xx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xx〕xx号作出了《关于沙xx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xx县人民政府竟然仅以内蒙古高院行政判决书作为确权的法律依据,就再次作出了该片土地仍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的确权决定。
综上所述,xx县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逃避责任,多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徇私舞弊,给我造成极大的损害,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xx县政府对此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我要求xx县人民政府对我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附后)。
致xx县人民政府
赔偿请求人:xxx
20xx年x月x日
赔偿请求人:xxx
赔偿义务机关:xxx
法定代表人:xxx
复议机关: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x因xxx,申请xxx)xxx。
事实与理由:
主要是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决定错误的理由,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获得国家赔偿的理由。
此致
xxx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赔偿请求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________,男,________车辆所有人,住________号。
请求事项
请求对车牌号为________的车辆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额为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书生驾驶被申请人所有的________机动车行至________路口处时与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受伤住院治疗,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申请人需依法索赔,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在判决后得到实现,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上列财产。
望贵院批准。
此致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国家赔偿案由),申请(被申请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
(事实与理由,主要是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等)。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
赔偿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制作说明
1.本申请书样式供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时使用。
2.赔偿请求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包括身份证号、军官证号、护照号等)、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送达地址、联系电话;有别名或者曾用名,应在姓名之后用括号标明。赔偿请求人是法人的,写明其名称、住所地,并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联系电话。赔偿请求人是依法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和住所地,并写明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联系电话。赔偿请求人有法定代理人,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址、联系电话。赔偿请求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址、联系电话。
3.用A4纸打印或书写,书写时应字迹清楚,不要使用铅笔、圆珠笔或者红色、纯蓝色墨水等易褪色不易长期保存的工具材料书写。
4.“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列项标注,附件目录应与提交的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相符。
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机关、社会团体等表述愿望时使用的一种书面材料。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我们会遇到各种申请书的书写,对于申请书的撰写一般要用到规范性的语言,目前常见的申请书模板都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申请书推荐] 行政赔偿申请书之一,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请求人:吴** 男 35岁***族 现住**开发区**国际公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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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请求人:***市海**区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孙** 职务:局长 地址:**市海**区数码大厦 请求事项:1、请求被请求人行政赔偿请求人16.44万元。 事实与理由:20xx年8月14日,请求人投资与海拉尔铁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合同,租用原蒙医医院门诊部的旧址拟建立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然后,一方面装修房间,一方面将可行性报告以及医护人员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上报给了被请求人。其中包括:一、请求人根据《卫生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综合门诊部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的规定,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的面积达到了450平方米。二、请求人根据《卫生机构管理条例》中有关综合门诊部的卫生人员配置规定,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已有副主任医师1名、主治医师5名、执业药剂师1名、主管护师及护士5名。 请求人认为: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完全符合法定条件及执业资质并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间,呼伦贝尔市蒙医医院却以请求人拟建立的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欺侮蒙古人”与蒙医医院“相距太近”为由,向呼伦贝尔市卫生局副局长相林扎布“打小报告”。相林扎布副局长遂行政干预。在未经市卫生局领导集体研究并决定特别是未经主要领导同意的情
况下,相林扎布超越职权且违反规定并以权代法,擅自打电话告诫海拉尔区卫生局:“不能给海拉尔奇峰综合门诊部发证!”致使海拉尔区卫生局至今尚未颁发给请求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7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8条之规定:“请求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再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2条之规定:“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请求人。”因此,被请求人最长30日内就应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可是,请求人提出申请已达150日之久,却因被请求人行政不作为以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答复”而遭受了财产权的损害,直接经济损失达16.44万元(其中租房费用13万元、招聘医护人员工资费用2万元、供热等费用1.44万元)。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八)款之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此致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局
请求人:
20xx年11月 7 日
文章来源:http://m.sq158.com/a/5109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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