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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7篇

申请书范文网精选栏目推选:“执行异议申请书”。

我们当下的社会,在工作中我们经常用到的就是申请书,我们写申请书时,理由要充分合理,不能虚夸和杜撰。你是不是正在为写申请书而头疼?下面是申请书范文网为你精心整理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为防遗忘,建议你收藏本页!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1)

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市______区梨园地区______村__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市______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主任 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 请求贵院停止执行通建裁字(____________)第______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

内容;

2、 请求贵院撤销(____________)通执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______区分中心与申请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请人做出通建裁字(____________)第______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请人依上述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__)通执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并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达(____________)通执字第______号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一、据以执行的被申请下发的通建裁字(____________)第______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下文简称“裁决书”)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

首先报告没有依法送达;其次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最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违法。本项目的的评估机构是拆迁人自行委托的,拆迁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据,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

2、裁决前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证。

依据《裁决规程》第______条规定,裁决前被申请人有义务组织第三人和申请人调解,举行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按此规定履行前述义务。因为,自始至终,被申请人没有找申请人调查了解核实过相关事实也没有进行听证工作。

3、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迳行作出《裁决书》。

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该局领导班子在《裁决书》作出前进行讨论的决定或会议记录。此即意味着被申请人没有经此程序就已作出《裁决书》,此举已违反《裁决规程》第______条,即“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

4、《裁决书》并未生效,因此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

首先法律文书只有送达当事人后方才生效。被申请人并未在裁决作出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因此该《裁决书》并非如被申请人所言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已经生效。

其次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已经向______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复议,该裁决书并未生效,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

二、贵院作出的(____________)通执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在实体上未对《裁决书》进行严格审查,在程序上,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

1、贵院未对该《裁决书》进行认真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在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诸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贵院依然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显然对据以执行的《裁决书》没有进行严格审查。

2、贵院的执行程序不合法,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及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以及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贵院并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进行申辩的权利,不能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的依据及程序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请求事项。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 月 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2)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 ,就 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异议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3)

申请人:银川市奔马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xxx农业开发银行

申请执行人诉申请人借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贵院执行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与案外人擅自达成协议,将本案申请人价值1500余万元的贷款抵押物(150亩土地及其厂房)转让给案外人,案外人将500余万元款项汇入申请人的账户。申请执行人随即将该款项扣划到自己的账户,以此履行本案判决书申请人的支付义务。

近日,申请人接到拍卖行通知,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再次申请执行,其已接受贵院委托,对本案抵押物进行拍卖。申请人认为,贵院继续对本案进行执行,并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是及其不妥的,其行为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在于:

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申请书

一、根据申请人从中国人民银行调取的企业基本信息报告(详见证据)显示,截止到20xx年3月14日之前,申请执行人已经从申请人的账户中扣划了500万元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即本案判决书项下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申请人的抵押物与案外人是否达成转让协议,与本案是俩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执行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三、案外人向申请人账户支付500余万元款项,该款进入申请人账户后其所有权就已经属于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从申请人账户扣款,只能说明是申请人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支付义务,本案已经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项下的义务,贵院继续执行本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特此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4)

异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

住所地:※※

负责人:※※,职务:行长

请求事项:

请求不予强制执行※※人民法院(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并对※※有限公司设立在异议申请人处的质押保证金账户3※※3解除冻结措施。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和※※日、※※月※※日和※※日,※※有限公司向异议人申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签订了四份《银行承兑协议》,依照协议约定,异议申请人开具了银行承兑汇票共计7张,出票金额合计¥3※※1元,※※有限公司按汇票金额的100%计人民币¥3※※1元及其利息作为承兑汇票到期付款的保证金,保证金于出票日之前存入异议申请人的专户,保证金账户为3※※3。

贵院于20※※年※※月※※日作出(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万元。资金所在账户:3※※3为银行承兑汇票的质押保证金账户,异议申请人对该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异议申请人在贵院(20※※)※※执字第4※※2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中已经向贵院声明“该账户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的规定,该保证金已特定化,申请人基于质权而占有,贵院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在该保证金帐户内的款项不能扣划。

基于以上理由,贵院若强制执行(20※※)※※执字第4※※2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00万元,将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中止对该款项的执行。

综上,异议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维护异议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并对※※有限公司的质押保证金账户解除冻结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

20※※年※※月※※日

附:

1、《银行承兑协议》4份;

2、《保证金质押合同》4份;

3、银行承兑汇票7张;

4、保证金存款回执7张。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5)

申请人:_____

请求事项:

_____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_____,系_____,人民法院判决_____,剥夺了我的_____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_____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

事实和理由:

(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

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6)

复议申请人刘__,男,20__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

复议申请人刘__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__)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

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

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

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__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__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刘__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__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__所述事实。

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

(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

(2)、要求刘__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__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__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__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

3、刘__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

刘__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

(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__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

(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__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

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复议申请人刘__于20__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__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__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

三、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篇7)

申请人:何某,女,XX年XX月XX日生,住所:XXX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深XXX字XX号裁定。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XX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位于XXXXXX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X月X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XX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http://m.sq158.com/a/5128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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