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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执行异议申请书格式1000字通用

时代发展日新月异,这个时候动笔写一份申请书是非常重要的。申请书可以包含抒写自己的强烈意愿,表达自己的决心部分,写申请书时应该从哪里入手呢?小编现在向你推荐有关执行异议申请书格式1000字通用,希望你更多关注本网站更新。

执行异议申请书格式【篇1】

复议申请人:明天,男, 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男, 复议被申请人:何为,男, 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

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__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__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__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_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二0__年三月一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格式【篇2】

异议人(案外人):张xxxxx,女,xxxx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xxxxx市xxxxx山街道办事处北正街160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xx市江汉区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江汉区青年路元辰国际A座三楼。法定代表人龚申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x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市xxxxx区xxxxx大道邬树村x号。法定代表人张xx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x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东湖开发区狮子山王家湾118号澜花语岸11栋2层01号。法定代表人:张xxxxx,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xxxxx,男,汉族,xxxx年3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xxxxx,女,汉族,xxxx年4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x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x区xxx路南xx学校。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xxxxx市江汉区xxxxx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x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x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xxxxx、刘xxxxx、xx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xxxx)鄂江天证经字第11645号执行证书的强制执行,贵院以(xxxx)鄂xx中执字第0039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于xxxx年8月8日作出的.(xxxx)鄂xx中执字第0039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xx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对xx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张xx与被执行人x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xxxx年9月14日签订《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xx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出售给异议人、被执行人应当在xxxx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异议人使用、被执行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xxxx年9月28日,异议人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万元,被执行人出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xxxx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发出《延迟交房通知书》,预计xxxx年6月30日启动交房程序,但此后由于被执行人资金链出现断裂等原因,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向异议人交付房屋并办理初始登记,无奈异议人自行入住了该房屋。现贵院将异议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执行,导致异议人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另外,根据另一异议人谭xx的申请,贵院已经作出(xxxx)鄂xx中执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异议人谭xx的府上住宅小区一期房屋的执行,而谭xx的案件情况与异议人的案件性质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异议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立即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格式【篇3】

典权人(质权人):

当户(出质人):

为了保障典权人(质权人)实现典权(质权),保证担保借款的安全履行,当户(出质人)愿意将属于自己全权所有的货物就地过户给典权人(质权人)进行质押典当担保并取得当金。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典权人(质权人)、当户(出质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当物

典权人(质权人)、当户(出质人)双方认定将当物以过户质押方式进行质押典当。即当户(出质人)将自己全权所有的货物,现存放在仓库(地址:)的(详见典当物品清单)作为当物过户到典权人(质权人)名下,当户(出质人)以此当物提供给典权人(质权人)作为质押担保并取得当金。当金到期,当户(出质人)全部履行“当物担保范围”后,向典权人(质权人)赎回此当物。

第二条:当物担保范围

当物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当金、月综合费、以及典权人(质权人)为实现典权(质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用、销售费(含税费)、进出场费、吊装费、运输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条:当金、借款期限、费率

1.当金(人民币大写):。

2.月综合费率:。

3.当金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4.计费时间:具体计收综合费时间以双方在当票上确定的时间为准(典当行第一次开具的当票为典当行发放当金和第一次收取综合费用的凭据;典权人(质权人)在合同期内收取其它时间的综合费用以续当凭证为凭据)。终止收取综合费时间以典权人(质权人)收妥当金时间为准。合同期内,当户(出质人)提前还款,典权人(质权人)按当金实际占用天数,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收综合费用,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综合费用。

第四条:双方约定条款:

1.合同期内,因钢材市价发生波动造成当物市值降至人民币元警戒线金额时,当户(出质人)可选择部分或全部归还当金、或补充当物,以保证当物市值在警戒线以上。典权人(质权人)为此向当户(出质人)发出书面紧急通知,要求当户(出质人)于合理期限内作出选择,如当户(出质人)在此期限内既不归还当金,又不补充当物时,视同当户(出质人)违约,当物变为绝当,此时典权人(质权人)有权提取当物平仓变卖,以清偿当金及相关费用。当户(出质人)确认无异议。

2.当户(出质人)需要销售或调换当物,需征得典权人(质权人)书面同意。即:当户(出质人)销售钢材时,必须提前将当金本息汇入典权人(质权人)的帐户,归还当金和综合费用后,凭典权人(质权人)开出的提货单和“变更典当质押物品通知确认单”到仓库提货。当户(出质人)调换钢材时,必须将换入的钢材先存入典权人(质权人)指定的仓库,并填写“变更质押物品申请表”和“变更典当质押物品通知确认单”,经典权人(质权人)现场工作人员验收确认换入的钢材后,在通知确认单上加盖典权人(质权人)提货专用章,凭此确认单及提货单提取换出的钢材。

3.合同期内,如出现当户(出质人)的某种经济纠纷而影响典权人(质权人)典权(质权)实现时,典权人(质权人)有权立即提取当物平仓变卖,提前清偿当金本息及相关费用,当户(出质人)确认无异议。

4.合同期限届满前10日内,当户(出质人)书面提出续当申请,并结清相关综合费用,经典权人(质权人)同意后,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和“续当合同”,但本合同作为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

5.合同到期,当户(出质人)必须按时归还当金本金并结清相关综合费用。合同期限届满后10日内,当户(出质人)既不赎当又不续当,视为绝当,典权人(质权人)有权将当物全部变卖,以清偿当金及相关费用。典权人(质权人)在清偿完当金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应退还当户(出质人)。

6.对当物平仓变卖后所变现的资金,仍不足以归还当户(出质人)所欠当金及相关费用时,当户(出质人)必须在接到典权人(质权人)书面通知起10日内还清所欠全部当金及相关费用,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7.当户(出质人)若违背上述约定,承诺无条件放弃抗辩权,并应补偿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典权人(质权人)违约处理

1.典权人(质权人)在当期内无权出租、变卖、质押、抵押、使用当物。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典权人(质权人)应当按照估价金额进行赔偿。

2.典权人(质权人)不得无故提前追索当金,否则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综合费用预先扣除。

如当户(出质人)提前还款或部分提前还款,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综合费用,超过一个月按实际占用天数收取综合费用,具体结算在本合同当金全部结清时按实清算。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典权人(质权人)发放当金之日起,至当户(出质人)全部归还完当金和相关费用时止。

本合同期内,当物存放保管过程中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典权人(质权人)承担。

本合同期内典权人(质权人)为实现典权(质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用、销售费用、仓储、吊装、运输等费用均由当户(出质人)承担。

当户(出质人)在合同期内因销售及其他原因而调换当物时以变更后的当物为典当质押物。

第七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与国家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时,在保证当物权利不被损失的前提下,双方应及时修改或补充合同予以完善。

第八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有争议时,在典权人(质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并经公证处公证,典权人(质权人)贰份,当户(出质人)、公证处各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提示条款

当户(出质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因当户(出质人)要求,典权人(质权人)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当户(出质人)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典权人(质权人)(盖章):当户(出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代理人):(或代理人):

电话:

日期:日期:

执行异议申请书格式【篇4】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

请求事项: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事实和理由:杜XX诉王XX民间借贷纠纷案,贵院已作出判决并生效,但原属于王XX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已在前年即转让给申请人所有,有双方买卖契约和公证书等证据为证,故现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已属于申请人所有,贵院把该房屋仍当作王XX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是错误的,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坐落在XX市XX小区XX幢XX号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望依法予以准许。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格式【篇5】

申请人:,男,汉族,1937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13983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 号 裁定书

二、解除对于申请人所拥有的房屋的查封状态;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与借款万元,双方暂定六月之内偿还,并且愿意以 执行令中涉及的 号房屋用于抵押。随后为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对此进行了公证。因此,申请人对债务并无异议,对其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是对于贵院发布的(令) 以及执行办法以及查封行为不予认可。

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 申请人与本案债权人约定有效,但是其具体抵押行为并未完成,查封行为违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担保法四十一条 四十二条同时规定了 ,以不动产作为抵押时 应当以登记作为抵押成立要件,并且规定了各种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部门。

因此,贵院查封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财产所有权 ,支配权。请求贵院对此行为予以纠正。

二、双方的做的公证只能是对债权债务真实性的一种证明,以此强行命令我方因抵押交付房屋行为不合法

申请人与 之间债权债务真实有效,申请人予以认可,但是公证书只能是对于本次债权债务真实性认可的第三人见证行为,并不对其公正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承担责任,因此,贵院不能以公证代替国家强制性规定,以抵押权之名查封我方房屋,进而强令我方将所涉不动产交付他人其行为不合法

三、抵押权是为了使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保障行为,在抵押权成立之前不得对抗第三人

作为独立法人机构 我方债务众多,在不动产抵押登记前如何处置财产是我方自主行为,我方通过手段也有能力予以偿还,但是贵院查封之后,该房产价值远超所欠债务,对申请人并不公平,对于所涉其他债权人更不公平。而且执行书中涉及房产无法交易 无法变现,导致债权纠纷更加严重,矛盾更加尖锐,并不符合积极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矛盾的主旨。因此贵院在执行令中标注的或者强制交付房屋一说不合理。

四 根据上述三条 申请人可以推论,在贵院颁布的执行令中,后加的一条“或者交付房屋”是一种强制性要求 不合理 不合法,本不应该出现在该执行令中,申请人不能依据该文书内容协助执行,更不应该作为贵院一种手段强加于申请人。因此请求贵院对于该执行令予以中止。

申请人:

年月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格式【篇6】

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 ;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劳动争议一案。经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将改制时核定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支付给三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经审理后作出(20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全某、朱某、俸某支付改制时计提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申请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___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20____年5月2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的执行通知书,限申请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人民币43884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58元的义务。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并予以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

一、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贵院执行该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当中,在申请人提起上诉后,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因企业资本结构等改版导致劳动关系变化引发的纠纷,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由此可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已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院执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即便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亦不应予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现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的争议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亦不应予以执行。

三、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即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情形外,其余均实行“一裁二审”制度。本案当中,双方所争议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的范围。因此,如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后,仍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无疑是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将本案的争议置于“一裁终审”的尴尬地位。

此外,劳动争议双方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而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正确与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直接进行判决。现贵院将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推定为维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__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没有法院依据。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 致

七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格式【篇7】

申请人:______有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

我公司申请______城区法人民院判决我公司赔偿______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在借款后,我公司就已经还了______公司_________万元的现金,而______公司因为自身原因无力销售任务,私自把______17户客户的房屋首付款占为己有,没有履行销售合同的规定打到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上,17套房子的首付款金额大约是_________多万,而实际当初我公司与______公司的借款只是__________________元。即我公司已经远远超过需要支付的金额,现在______公司申请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实属不合理要求,无法律依据。

综合上述,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已经全额履行了判决书上的义务,贵法院继续拍卖我公司的商品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特此向贵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书,请求贵法院依据事实情况,判定本案终结执行。

此致

______城区法人民院

申请人:______有限开发公司

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文章来源:http://m.sq158.com/a/5132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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