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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汇总

随着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申请书的运用也进入到了我们的工作生活里。写申请书时要特别注意什么内容不能写,那你知道规范且合理的申请书该如何写吗?下面,我们为你推荐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汇总,在此温馨提醒你在浏览器收藏本页。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政策指南 【第一部分 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保障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时已取得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单身申请的需年满28周岁。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0倍、25倍。

3、在海曙、江东、江北、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房或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宗教产房,下同)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已经列入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的,应按征收(拆迁)规定办理,征收(拆迁)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征收(拆迁)安置后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二)引进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2、已与注册登记在本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内无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市区内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市区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

4、申请时在市区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外来务工人员须是与注册登记在本区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非宁波市户籍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并需具备下列条件:

(1)持证年限:申请时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或《浙江省居住证》,且证件有效的;

(2)工作年限:在本区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取得本区工商营业执照3年以上(附税务部门3年以上完税证明);

(3)年龄条件:年龄在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4)信用记录:无违反国家及宁波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无违法生育记录,女性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5)按《江北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积分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计算得分不低于规定分值,具体分值在申请公告时明确。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内无房。

3、申请时在市区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第二部分 申请登记及需提供的】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信息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具体的申请时间、受理点及联系方式和相关房源信息、租金标准,将在申请前公告明确。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提供A4纸规格)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

(1)承租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1983年12月17日之前已实际承租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协议(证明)

(3)自住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

(4)居住落政私房、代管产房的,提供私房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部门的证明;

(5)房屋征收(拆迁)的,提供征收(拆迁)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需盖征收单位公章);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和户籍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包括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7)住房转让的,应提供房产转让合同或契税证等相关证明;

(8)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在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证明;

(9)其他住房情况证明(批地建房或居住集体宿舍证明等)。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的由市、区社保部门或原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

4、申请家庭财产状况相关凭证。

5、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2)单身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

6、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家庭等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7、《宁波市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引进人才

1、申请人(家庭)需提供个人(家庭)无房证明或签署无房承诺书。

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分别提供市区内只有一套住房的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无房的提供个人(家庭)无房证明或签署无房承诺书。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参照本细则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2点中“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所列相关资料。

3、《申请审批表》。

4、申请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

5、申请人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6、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7、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等。

2、由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满3年或《浙江省居住证》。

3、在本区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和申请时在聘的劳动合同。

4、申请人(家庭)需提供个人(家庭)无房证明或签署无房承诺书;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在鄞州、镇海、北仑、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证明。

5、《评价标准》中涉及积分项目的相关证件、证书或文件等。

6、女性持当年度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申请审批表》。

8、签署本人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等材料。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部分 申请及审核程序】

【第四部分 住房配租】

一、配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单间或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二代单亲异性家庭或二代家庭都是成年人的可配租二室户型。按上述建筑面积标准配租住房后,住房建筑面积户不足3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不再另行享受住房租金补贴。

二、配租轮候

1、取得《准租证》的准租家庭统一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分类别以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配房,签发《宁波市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定位通知书》,准租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产权人或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2、申请人(家庭)放弃或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后房屋空置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当批房源情况,组织轮候家庭配房。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根据评分高低轮候递补,若出现同分数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确定,引进人才按顺序号次序递补。区住建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轮候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按顺序获得配租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项目轮候制。轮候资格有效期一般为3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按对象、房源套型分别轮候。

轮候期间,若轮候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区住房保障中心,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则取消轮候资格;若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政策,轮候资格自动作废;轮候家庭具结放弃轮候,方可申请其他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部分 租金标准】

一、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按项目所在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以下简称“租金标准”)60%-80%的比例确定。具体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市场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委、市财政局逐个测算公布,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租金补贴

对于《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租金补贴政策,先付后补。享受租金补贴的承租面积应扣除自有房屋(含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具体按《关于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承租家庭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甬建发【2012】176号)文件规定给予租金补贴:

1、符合《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7】89号,下同)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实物配租家庭放弃享受廉租住房,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承租面积租金的85%发放租金补贴。

2、符合《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的租金补贴家庭放弃享受廉租住房,选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承租面积租金的50%发放租金补贴。

3、除以上家庭外,《办法》规定的其他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承租面积的租金的15%发放租金补贴。

4、对于《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再给予租金补贴。

【第六部分 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根据城市规划批准投资建设或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二、我区首批计划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基本信息

我区首批计划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分为市级房源和区级房源,共1132套。其中市级房源位于洪塘的“和塘雅苑”小区,户型包括40平方米一室户和60平方米二室户2种:区级房源位于庄桥应家“应嘉丽园”经济适用房小区内,户型均为42平方米左右的一室户。

三、公租房和廉租房有什么区别?

一是申请对象不同。廉租住房的申请对象仅限于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的申请对象还包括了引进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二是收入限制标准不同。申请廉租住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申请公租房的收入限制标准为低于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00%,对引进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不做限制。

三是交纳的租金不同。符合廉租房实物配租家庭配租住房月租金标准为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20%或48%。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市场租金的60%-80%,并实行动态调整。

四、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及建筑面积如何认定?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家庭人口、住房及建筑面积的认定参照市、区廉租住房相关规定执行;收入、财产认定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2、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内的自有住房五年内转让的,参照市、区廉租住房相关规定应当计算在内。

五、符合哪些条件时,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给予优先保障?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可给予优先保障: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被授予区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的,可直接配租。

2、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正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在同等条件或同等分数下给予优先保障。

3、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后或按《宁波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甬政发【2008】94号)文件公布实施之日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中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在同等分数下可给予优先保障。

上述第2、3类情况同等优先,若出现房源不够情况,采用摇号或者抽签确定。

六、取得配租资格放弃承租公租房的如何处理?

已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或已取得配租资格但放弃配租达到2次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是多久?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何继续签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实行合同管理,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即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八、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相关费用的应如何处理?

承租人应按时交纳租金,拖欠租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应付租金的1倍。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九、租赁期内,承租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承租人应办理哪些手续?

承租期内,承租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原受理单位申报。承租期间,除结婚、新出生等自然增加者除外,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死亡或离异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十、公共租赁住房年审制度如何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区住建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承租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受理点或单位如实申报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工作等情况,填写《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审核表》。原受理点或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区

住建局会同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外来务工办、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保障标准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变更并调整租金补贴;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合同并退出已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十一、承租人的哪些行为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计入信用档案,承租人及家庭成员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十二、哪些行为属于骗租公共租赁住房?出现骗租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除解除租赁合同退出住房外,还应退回政府租金补贴,按市场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内租金。骗租行为计入信用档案,承租人及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十三、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单位有哪些行为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弄虚作假,隐瞒申请家庭收入、财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

2、隐瞒承租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变更登记。

3、承租家庭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申请单位不配合区住房保障中心划扣。

十四、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应如何处理?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最长6 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租金,过渡期从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过渡期满拒不退出住房的,按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并对其不良信用予以记录存档,必要时由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住房保障。

十五、对申请对象如何评分?由哪些分值组成?(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评分标准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附加分组成,具体如下:

1、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无房户,计60分;

(2)6平方米以下,计28分;

(3)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24分;

(4)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20分;

(5)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14分;

(6)12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10分;

(7)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6分;

(8)16平方米以上、18平方米以下,计2分; 上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每户加10分,如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不能重复加分: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

(2)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3)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

(4)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

【第七部分 其他说明】

一、本办理指南只作为江北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办理的相关说明,不作为政策依据。

二、本办理指南若与国家、省、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不一致,以相关政策为准。

三、江北区住房保障中心咨询电话:8767696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2】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料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

5.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本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

3.本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

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和配偶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3.申请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4.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及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

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依法批准成立的文件;

3.《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员情况表》。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到2倍(含2倍)之间的,需提供《郑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家庭人均月收入介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到2.5倍(含2.5倍)之间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仅限于申请保障性住房救助,民政部门不再向申请家庭发放任何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要签署承诺书,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按照规定使用和退出、配合监督检查、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及时申报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的,被批准的人员应由申请单位编制组合租赁方案,不再享受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3】

一、申请地点: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证所在地)居民社区。

二、分配对象:

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持居住证连续满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子女未婚或者离异、丧偶的,可以由申报家庭决定是否将其作为共同申请人计算在内。

子女成年后已婚的,应当单独作为一个家庭。子女成年后未婚的(男性年满 25 周岁、女性年满 23 周岁),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

三、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本市家庭的,应当至少 1 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居民户口;

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持《居住证》连续满 3 年、连续稳定工作满 6 个月。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5 倍;

3、家 庭人均住房 建筑面积不 超过 15平方米(计算 家庭人 均住房面 积应当 将申请之 日前两 年内过 户的房产、自 有住房、租 住的公房计算在内);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5、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4】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二)新就业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3.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来郑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3.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且未租住单位住房。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来郑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需持有郑州市市区居住证明。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5】

郑州市郑东新区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郑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轮候、配租和退出机制,解决郑东新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等住房问题,根据《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郑政文〔2010〕212号)规定结合郑东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个人、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郑东新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2)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1(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4)家庭成员不能拥有机动车辆。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2.申请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证明;(4)婚姻状况证明;(5)住房情况证明;(6)其他必要资料。3.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2

资料。

(2)初审: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及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和车辆拥有情况由公安部门进行查询,然后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社会事业局;不符合条件的或有异议并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3)复审:社会事业局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出具复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社会事业局将有关资料报送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情况并将资料退回街道办事处。

3(4)核准: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社会事业局报送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经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后,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将资料退回社会事业局。

审核合格、公示结束,经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后,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进入轮候环节。

(二)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年满22周岁,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办事处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申请人的人员名单,并对申请人员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担保。

1.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1)具有郑东新区常住户口;

(2)已与郑东新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4)本人及其父母在郑州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家庭成员不能拥有机动车辆。2.申请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本人和配偶及父母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户口薄;(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本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3.来郑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2)已与郑东新区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5(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4)在郑州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5)非郑州市的户籍证明;(6)不能拥有机动车辆。4.申请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薄(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3)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月收入证明;(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5)郑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5.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的用人单位统一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初审: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申6

请人提交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通过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及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和车辆拥有情况由公安部门进行查询,然后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的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社会事业局;不符合条件的或有异议并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3)复审:社会事业局应当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出具复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社会事业局将有关资料报送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情况并将资料退回街道办事处。

(4)核准: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社会事业局报送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7 经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后,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书面说明情况并将资料退回社会事业局。

审核合格并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进入轮候环节。

申请单位根据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分配的房源对被批准的人员进行组合安置,向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新就业职工或来郑务工人员与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申请单位对本单位职工作担保,并统一由申请单位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

(三)郑州市人民政府或郑东新区管委会规定的其它住房困难对象。

第四条 轮候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依房源情况,按照《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进8

行排序轮候。

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对郑东新区内批准的申请单位按核准顺序安排房源。

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优先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烈士遗属;

(二)国家优抚对象;

(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四)二级以上残疾;

(五)郑州市人民政府或郑东新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对象。轮候到位的家庭在指定时间内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或叫号三次未响应的,安排在当日选房时间段所有轮候家庭之后选房;

(二)在指定的选房工作日未能到场选房的,安排在当期所有轮候家庭之后选房;

(三)在当期选房时间内未能到场选房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其轮候顺序号在现有轮候家庭之后重新排序确定。

轮候到位选择继续轮候的,应当到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进行登记确认,原轮候顺序号失效,其轮候顺序号在现有轮候顺序号之后重新排序排定。

轮候顺序号需要重新排序的,轮候家庭应当持《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到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进行登记确定。

第五条 配租

郑东新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统一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进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根据郑东新区内房源情况组织向已取得《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的家庭或已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单位实施分类供应。

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当期可以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位置、数量、户型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并根据房源数量按期、次和时间段公布参与选房的轮候家庭、选房时间、选房地点、所需携带资料及相关证明等。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10

轮候到位的可以根据公布的房源情况,在指定时间内选择租房或继续轮候。选择继续轮候的,只能继续轮候一次。

轮候家庭选房时,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到场,并携带《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都无法到场的,可以委托他人选房。受托人到现场选房时,应携带《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和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委托人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选定住房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或受托人应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不得调换。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应当同时在楼盘表中对已选定的住房进行标示。

签订选房确认书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与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无故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

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按申请单位申请顺序安排房源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后,申请单位根据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分配的房源对被批准的人员进行组合安置,并在15日内向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申报,已选房源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和承租 11 人共同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做担保,并统一由申请单位办理入住手续,缴纳租金以及相关费用并承担本单位人员的管理责任。逾期未申报的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收回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会同计划财政局根据东区实际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区域平均租金的70%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专户管理,日常维修管理以及空置期的物业费用从租金收入中列支,房屋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统一管理。

签订租赁合同一般为一年,最长为三年。出租人可按照月度、季度、年度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一年。

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对以上选房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条 退出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进行备案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12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6)其它违法行为。

(二)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1)人均月收入超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2)取得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3)拥有机动车辆的;(4)户口迁出郑东新区的;

(5)与郑东新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6)其他相关情况。第七条 管理

13

(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自行添加的生活措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二)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三)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五)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各个办事处将申请满一年的申请人的名单资料进行整理,然后由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复查;公安部门对申请人的人口变动情况及车辆拥有情况进行复查;房管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复查;人14

事劳动部门对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情况进行复查,最后各个办事处将复查结果整理后报给郑州市郑东新区保障性住房办公室。

(七)监察审计局对郑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程序中的相关工作等进行全面监察。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所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5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6】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料

(一)具有中心城区户籍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

新就业职工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未婚承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

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和收入证明(有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单位组织申请的,职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或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有

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用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用工单位统一向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用工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职工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书原件等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7】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xxxx,男,应工资不高,尚无积蓄,买不起房又租不到便宜、稳定的房,只能够勉强吃饭、租房,生活条件很是拮据,住房条件十分困难。

面临着租住房屋,存不上钱,无力买房,无法改善生活的诸多严峻问题。

在查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后,发现本人符合申请条件,为本人十分困难的住房问题,在此特别向政府申请公租住房一套,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居委会能给予准许,解决申请人的住房实际困难。全力投入工作,赣县发展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特此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篇8】

‘?

公租房申请表、本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属非主城区的另须提供居住证)、婚姻证明(已婚人员提供),共同申请人有单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同时,按照所属人员类别提供下列相关证明。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劳动合同或公积金证明或社保证明三者选其一。

二、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收入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四、主城区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证明或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住房分配证明。

五、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证明,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

六、社会保险费包括:重庆范围内缴纳的城镇、城乡养

老保险,在城区缴纳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文章来源:http://m.sq158.com/a/51504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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