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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合集

在如今这个市场经济活跃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需要接触到各式各样的申请书。申请书也可以是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书面请求,在书写申请书的时候需要留意什么?本文将带您深入了解《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这部作品的情节发展,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 篇1

赔偿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20__________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__________市人,住山东省__________县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1、赔偿精神抚慰金________万元

2、赔偿身体残害治疗补助费________万元

3、赔偿申请人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________万元

4、赔偿申请人工资补差________万元

5、赔偿申请人补发工资5。5年及歧视性福利待遇________万元

6、赔偿申请人申诉期间的医药费及歧视性费用________万元

7、向申请人发还20__________年多没收的原止马营14号坵号410640—2祖产简单房二间(共2。65平方丈)或按照现有房间价值赔偿。

8、发还被没收的房租、即原店面铺房,房租共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市红卫区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就申请人有_______破坏宝像陷害他人一案作出(_______)区红军管字第_______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_______有期徒刑五年,交原单位执行,私房出租部分及非法所得房租予以没收(20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已以信函形式回复__________县磁窑木器厂同意延长_______刑期半年)申请人_______不服,不懈地申诉。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 篇2

赔偿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__________市人,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1、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

2、赔偿身体残害治疗补助费100万元

3、赔偿申请人治疗精神疾患,改换环境,安家费30万元

4、赔偿申请人工资补差30万元

5、赔偿申请人补发工资5.5年及歧视性福利待遇11万元

6、赔偿申请人申诉期间的.医药费及歧视性费用10万元

7、向申请人发还__________年多没收的原止_______________或按照现有房间价值赔偿。

8、发还被没收的房租、即原店面铺房,房租共717.00元

事实和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 篇3

赔偿请求人: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号楼_________号。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赔偿义务机关: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检察长。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请求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2、退还请求人违法划扣的个人财产__________________元以及利息。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赔偿义务机关在侦办韩__________案件时,以请求人涉嫌诈骗为由进行立案侦查,后将请求人移送到某某市公安局__________分局。_________年_____月,赔偿义务机关将请求人的_____________余万现金划走。划走的款项中,包含了请求人合法的个人财产,至今还有_____________元没有退还。申请人多年来,多次到包括赔偿义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一再反映,但赔偿义务机关一直拒不退还。

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违法办案,给请求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请求人特提起赔偿请求,望赔偿义务机关予以支持。

此致

________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 篇4

申诉人:张xx男汉族邯郸市马头铝厂工作,现住该厂家属12#-2#-3#电话:XXX

申诉事项:

1.依法确认被伤害的事实,(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刑讯逼供、玩忽职守、滥用权利等刑事责任)并依赔偿法按被伤害的标准予以赔偿;

2.依法确认对我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搜查、深圳等地造成的财物等损失)并予以赔偿;

3.按照国家赔偿及有关规定赔偿对我造成的各项直接损失;

4.对造成的其他非物质等损失(名誉及报社、广播电台、广播电台、升级级差及按比例的养老、医疗、补贴等、工资等待遇)予以协助解决或者出据相关的法律文书;

5.对我造成的种类损失(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所有权、及种类财产权益)依侵权责任法予以赔偿或者相应的补偿;

事实与理由;

xx年4月9日,邯山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爆炸罪将我传唤,并限制我的人身自由,给我戴上手铐、脚镣、非法关押至6月28日正式将我拘留。

xx年7月7日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爆炸罪批准将我逮捕,由邯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xx年11月14日邯山区公安分局批准将我的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至5月7日,撤销取保,xx年12月16日撤销案件。

期间邯山区公安分局干警任贵等人将打伤(有当时被打掉的牙齿、指甲、伤痕、血衣及铝厂的保卫人员及申诉材料为证)。

我申请邯山区公安分局、邯山区检察院予以确认被拒绝,由此造成了我长达十三年的逐级上访之路。

邯山区检察院于12月31日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书,我复议到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复议维持了该决定,

我复议到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9月8日作出了邯法委赔字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并撤销了邯郸市、邯山区二级人民检察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

但仍然存在有违国家赔偿法及相关法规的诸多法律问题,其主要如下:(事实部分详细见“申诉材料”)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xx年5月6日法发[]15号第六项之规定:

“赔偿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侵犯公司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中规定的“上年度”应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执行。

……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计算标准的认定应按中级法院作出撤销(撤销邯郸市、邯山区检察院)决定之日起上年度(即xx年度的标准执行)日平均标准计算及造成破产补偿标准等损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xx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度年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而国家赔偿决定书对我被拘留、逮捕后造成的医疗费(有被拘留、逮捕后被打伤的医院收费票据为证)、误工减少的收入(有企业和我签的原始协议为证)、

其他直接损失[企业对我中级职称的考试资格的剥夺、升级工资(按比例的养老、医疗、补贴、住房等)等损失]和11月14日-7月5日没有工作、工资、生活费等各项待遇费用损失。

没有予以赔偿是有违该法律规定的。

3.物质损失、(包括非法搜查、深圳造成财物、职称证明等损失)造成多年上访费用损失、精神损失(家庭离异、父母双亡等)、名誉损失(邯郸晚报、电视台、广播电台及公逮大会等造成的)(详见损失附件)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xx年5月6日法发[1996]15号第六项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赔偿法规定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经过依法确认。

……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仅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数额,(且亦存在计算标准的错误)而该决定称,

我被身体伤害的确认应由邯山区公安分局确认有违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身体被伤害的五倍的赔偿标准)及在深圳、广东及邯郸看守所、邯郸公安分局、邯郸宾馆等地被公安分局任贵等人殴打伤害的损失。

邯山区人民检察院、邯山区公安分局,在没有证据证明我有罪的情况下,错误的做出拘留、逮捕我的决定,使我的人身受限制长达418天。

并且我的名字了被做为“人犯”、“案犯”、“张犯”刊登在1996年7月5日《邯郸晚报》第一版,邯郸电视台、邯郸广播电台“百业大观节目”等先后对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在我恢复人身自由之后,精神上依然受到压抑。

在单位的工作上,工程师中级职称考试资格被剥夺、升级工资(包括按比例的养老、医疗、补贴等费用损失)被取消、工作被调动、等各项待遇损失,并且造成破产清算的补偿标准的损失等。

而且损害至今仍然在继续。

为了维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特此恳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解决为为盼。

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 篇5

赔偿请求人:X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身份证号: XXXXXX,住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 赔偿义务机关:XXXX市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赔偿义务机关强行拆毁赔偿请求人住房和猪圈的行为违法;

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其上述违法行为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贰拾壹万玖仟壹佰捌拾元(¥:219180。00)整。

事实及理由:

赔偿请求人系XXX村民。20xx年,赔偿请求人为了发展养猪事业,在自家面积191平方米的农村承包地上修建两层猪圈,该承包地位于X703线K58+800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该猪圈修在公路弯拐外边的埂下,第二层猪圈房顶刚好与公路一样平。赔偿请求人父亲XXX拥有一块34平方米的农村承包地,与赔偿请求人的承包地毗邻,但是位于X703线K58+800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20xx年,赔偿请求人在该猪圈顶上加修一层90平方米的住房,与此同时,与父亲合伙在父亲的承包地上修建两个排面的一层房屋用于居住。

20xx年4月27日,XX公路管理段向赔偿请求人的父亲下达毕路(20xx)1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称:XXXX于20xx年4月13日在X703线K58+800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该建筑物长8。5米,宽4米,面积为34平方米,与公路相临面墙体离公路防撞墙最近距离为0。9米,最远距离为3。04米,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定XX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决定给予XX罚款伍仟以及责令限期三日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但是,XXX并没有按照该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修建的34平方米的房屋。

20xx年11月12日,XX公路段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毕路(20xx)1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XX位于县道703线K58+800米处右侧的违法建筑和执行其应缴纳的五千元罚款。20xx年3月4日,赔偿义务机关带领公安干警及工匠一百多人强制执行毕路(20xx)1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用大挖机将XX修建的34平方米的房屋强行拆毁。但是,就在赔偿义务机关用大挖机拆毁####修建34平方米房屋的同时,赔偿义务机关用大挖机将赔偿请求人毗邻于XX承包地的90平方米的住房以及191平方米的两层猪圈一并拆毁,致使赔偿义务人的住房和猪圈毁损,造成赔偿请求人的经济损失如下:191平方米的猪圈,按780元/平方米折算,直接经济损失为壹拾肆万捌仟玖佰捌拾元(¥:148980。00)整;90平方米的住房,按780元/平方米折算,直接经济损失为柒万零贰佰元(¥:70200。00)元;两笔合计贰拾壹万玖仟壹佰捌拾元(¥:219180。00)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强制执行XX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用大挖机强行拆毁XX修建的34平方米的房屋,这是合法的。但是,赔偿义务机关用大挖机将赔偿请求人的住房和猪圈拆毁,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司法执行错误,是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赔偿请求人请求贵院依法支持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XXX

二0XX年八月二十三日

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 篇6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

……(事实与理由:主要是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决定错误的理由,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获得国家赔偿的理由)。

附:……(本国家赔偿申请书副本三份和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

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 篇7

赔偿请求人:李饶丰,汉族,现住CC区CC路CC号,电话:139026XXXX。

赔偿义务机关:惠城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陈伟华

职务:院长

请求事项:请求因惠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违法造成被查封的财产灭失,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损失256286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以下两个相关联的案件,因法院的责任,造成了赔偿请求人的损害:

案一(即前案):

原告:惠州市景龙梁氏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金航电子有限公司、吴兆儒。此案由于被告拖欠房租,原告于20xx年10月向城区法院起诉(由水口法庭受理),诉前由立案庭查封了被告的生产设备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5号第41条规定(以下简称《最高院规定》):“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但法院只根据被告9月份的设备盘点表进行查封,没有清点、没有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清单中有一部07年购买的货车,没有向交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此案在审理中,即08年1月15日,被告突然转移财产。原告即将厂房通道锁住,同时以书面告知主审法官,请求法庭清点。法官在报告上签“已阅”(见附件1),但未进行清点。第二天被告以原告干扰其生产,影响员工工资为由,组织员工去政府上访。政府要求当地劳动站和法庭尽快处理。于是被告乘机提出搬走。在水口法庭要求和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法院及原告三方清点核对后搬离厂区,设备搬离必须经过法院同意 (见附件2)。但1月30日被告搬走时法院没有派人到场清点和监督。

此案于08年8月经二审审结,原告即申请执行。08年9月在水口法庭负责执行的杨法官要求下,我带他们去找过被告。

案二(即本案):

我因与以上被告产生纠纷,于20xx年11月22日向惠州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诉前向城区法院申请查封了被告的账户、小汽车、住房,并查封以上被前案查封的设备,其中设备是轮候查封。但法院只复印前案的清单,没有到场核实前案查封的财产是否有变化,更没有贴封条和公告。20xx年1月15日仲裁裁定下达,同年2月12日我向惠州中院申请执行。经审查,发现本案主要部分是轮候查封,与前一查封案都是城区法院受理,为提高执行效率,方便前后查封并案分配,中院于08年6月移送给该院执行(【20xx】惠城执1087号)。

从中院移送至今已近3年,我多次向法院申请并案和参与分配,并追查被转移的财产、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见附件3至6)。执行官告知我:1、水口法庭不愿接案;2、他和郑副院长几次询问水口法庭叶庭长,都答复前案的原告没有申请执行,因此目前无法并案,也不能去处理被查封的财产。我反复声明前案已在执行中,叶庭长是讲假话,我已带过杨法官去执行;08年9月至10月间,我和前案的原告四次联合向郑副院长和水口法庭书面报告被查封的财产已被转移,申请追查并扣押被查封的财产(见附件7至10);但法院对我们的报告和请求一直置之不理。据了解,今年初被告已正式将被查封的财产全部转让给他人,本案已变成无财产可以执行了。

至今被告共去了三次法院。其中第一次(08年7月)是因被告不听传唤被决定拘留15天,但不知为何在对方拒绝申报财产的情况下提前解除拘留。前二次我都当法官的面强烈要求对方交代被查封财产的去向,被告拒不回答,法官也没按程序要求被告如实申报财产。直至09年9月中旬,被告第三次到法院与我协商支付欠款时,在我一再要求下法官才递给被告财产申报表,但被告仍拒绝申报。《最高院规定》(26和30条):“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搜查”。 法院对其近3年都拒绝申报财产也不采取任何措施的做法是枉法的。

令人感到蹊跷的是,被告被查封的房产是09年11月27日到期,到期前我多次要求处理该房产,法官与评估公司去过,但没见到被告就作罢了。法院在到期后的12月初才去办续查封,但恰好在续封前几天,该房产被告已抵押给别人了。对这恶意转移财产,已构成刑事的犯罪行为,法院一直不去依法追究。

本案应执行201269。76元(不含利息),至20xx年3月止,已执行被封账户的1940元和小车拍卖款12780元、现金1万元,余欠254349元(含利息,见附件11和12)毫无进展。我于去年7月16日向城区人大信访,至9月中旬法官才通知我一起到水口法庭了解情况。经了解前案的情况:1、的确是水口法庭同意被告搬走的;2、前案早已由其执行,并已了结。

综上所述,城区法院的责任在于:

一、违反查封的程序:对被查封的货车如果依法向交警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是不会流失的。前后查封都是同一个立案庭进行的,如果其查封时依法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水口法庭就会知道有轮候查封,就不会同意对方搬走。

二、严重失职:1、立案庭在办理轮候查封后没通知水口法庭,使前后查封没链接而产生漏洞。2、水口法庭在前案还在审理中的情况下,同意对方将被查封的财产搬走,又不按协议去清点,不去跟踪登记存放地点;经我们追问,他们无法答复财产搬到何方;甚至在我们联合报告财产转移情况并申请扣押时仍然置之不理,事实上是放弃监管、解除查封。3、对被查封的财产超期才续封,使被查封的财产被恶意抵押,而法院不采取任何追究措施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三、枉法和不作为:前案明明已经执行,法院仍编造理由不予并案;明知对方拒绝申报财产,明知对方已转移财产但法院仍置之不理,甚至提前释放对方,使其有充足的时间顺利转移财产。这是其对抗法律、纵容犯法、罔顾上级法院移送执行的意图所造成的。

可见,是由于法院的责任,使本案从有财产可执行,变成无财产可执行。现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请核准。

此致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李饶丰

20xx年3月10日

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 篇8

赔偿请求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香l山路。

代表人:杨代先,男,1947年2月4日出生,汉族,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监事,住融水县融水镇和平街 33号,联系电话:13607803802。

赔偿义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志军,院长。

赔偿请求人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月28日作出的柳市中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现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一、依法撤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月28日作出的 (2015)柳市中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

二、责令赔偿义务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 赔偿请求人赔偿人民币130万元。

事实与理由:

赔偿请求人融水苗族自治县宏大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系9 月由杨代先、方金明两股东投资设立,方金明为法定代表人,杨代先 为公司监事。

20至期间,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融江古顶水 电站工程项目经理部因承建融水古顶水电站,向赔偿清求人购买水

泥、木枋等建筑材料。期间,方金明利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将项目经理部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货款130万元据为已有。3 月,方金明的此行为被发现后,仍拒绝将所收款项归还给赔偿请求人。

月,赔偿请求人的另一位股东(兼任公司监事)杨代 先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以赔偿请求人名义向融水县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方金明立即将水电二局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货款返 还给赔偿请求人。为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杨代先以自己的房产做 担保,申请查封了方金明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路69号柳北文化 商业广场3栋201号商铺、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43号丰华商厦一层 22至28号商铺。3月,方金明私刻项目经理部印章,假冒项 目经理部的名义向融水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函》,函的内容为“方 金明收受到项目经理部的货款是方金明个人与项目经理部业务款项, 与宏大公司无关。”融水县人民法院对该份虚假的《函》未予采纳, 于206月作出(2011)融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方 金明将130万元货款返还给宏大公司。(见证据2)

方金明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柳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错误采纳了方金明伪造的证据《函》的证明内容,于2011 年12月7日作出了(2011)柳市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改判 驳回了赔偿请求人要求方金明返还侵占公司货款的诉请。(见证据3) 后融水县人民法院于3月19日作出(2011)融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解封了方金明的上述两处房产。 (见证据4)

明伪造的《函》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确认《函》属伪造。

赔偿请求人遂于206月向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区高院于年11月19日以(2012)桂民申字第7

赔偿请求人仍不服,向柳州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广西壮族自 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月31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提出抗诉。(见证据7)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该案, 并于5月28日作出桂民提字第34号民事判决,撤 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柳市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及(2011) 柳市民二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维持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1)融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见证据8)。

提审判决生效后,方金明仍然拒绝将侵占赔偿请求人的130万元 货款返还给公司。206月25日,赔偿请求人向融水县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桂民 提字第34号民事判决,将原查封的方金明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北雀 路69号柳北文化商业广场3栋201号商铺、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43 号丰华商厦一层22至28号商铺进行强制执行。融水县人民法院随即委托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方金明目前忆民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拒绝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

赔偿请求人认为造成此案无法执行的后果,是因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错误判决所造成的。为此,赔偿请求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人民币130万元。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宏大公司可以中院错误判决为由申请国家赔偿,明显不符合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其申请于法无据,并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柳市中法赔字第2号《决定书》,驳回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可见,该院不仅一再坚持错误判决,有意屁股坐歪,偏袒对方,显失公平正义。且顶着不改判、不赔偿、继续与上级法院的`一种违法行为,这严重违反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见证据1)

赔偿请求人认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次错误判决,直接导致了赔偿请求人作为法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作出对赔偿请求人不予赔偿的决定是严重错误的,是一种故意推卸其枉法裁判责任的做法,严重地侵犯了法人财产权,是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公然挑战。理由在于:

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两次枉法裁判,造成本可以顺利通过执行程序挽回的赔偿请求人的损失变得几乎没有任何获赔希望,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以上关于整个案情的陈述中可以看见,在最初的(也就是最后被区高院通过提审程序确认的)融水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程序中,赔偿请求人的股东杨代先为了防止公司合法权益受损,已于年12月13日就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方金明的几套记产

(当时这些房产并未存在其他查封、抵押情况)。如本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在二审中维持原判,那么赔偿请求人依此生效判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是完全正确可以通过拍卖程序挽回130万元的损失的。 但因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两次的枉法裁判,导致赔偿请求人最后获得生效判决的时间拖延至两年半以后的2014年5月,赔偿请求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拖延至2014年6月。根据赔偿请求人从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了解到的情况,截至目前,涉及方金明

的执行案已达二十余件,涉及执行标的累计1.7个亿左右(见证据9), 而这些执行案件绝大部分是从2014年底才陆续产生的,也就是说, 如果当初不被中院两次错判,赔偿请求人客观上能尽快中请强制执 行,按照通常的执行程序所需要的时间,是完全可以赶在方金明的其 他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或申请强制执行之前通过拍卖程序挽回生效 判决所确定的所有损失的。但是因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两次枉 法裁判,不仅使正义迟来,更为严重的后果是造成赔偿请求人当初的 财产保全目的落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而这一切,皆是源白于柳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行为。

因此,赔偿清求人认为,时至今日无法从方金明处获得任何赔偿 的责任是由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造成的,其行为与赔偿请求人的损 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本意,柳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 程序。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 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然而赔偿请求人自2015年1月16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以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未就此事与赔偿请求人联系了沟通,更加谈不上与赔偿请求人进行任何协商,在此基础上单方面突然作出不予赔偿决定,这是不仅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程序,而且充分证实了该院有法不依,执行不公,给应获赔偿设置了重重阻力。赔偿请求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不得不进一步向区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无形中再次加大了赔偿请求人的维权成本和时间。

为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赔偿制度的存在,维护司法公正,警示教育法官队伍,赔偿请求人特申请复议,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对于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申请国家赔偿申请书 篇9

赔偿请求人:***,男,73岁,蒙古族,现住********,电话:*****。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xx县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给赔偿请求人杨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承担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响应***盟委、行署和***县县委、政府关于开发乌兰布和沙漠的决定,怀着一腔报国之心,与xx县沙金xxx签订了定开发治理xxx南沙滩1000亩沙漠的合同,并在xx县公证处作了公证。之后,我带着两个儿子和十几年经营照相馆、修理铺积攒下来的资金,一头扎进乌兰布和沙漠,开始了对承包土地的开发和治理。经过努力,我结合沙区的实际首创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资15万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资21万元开垦可耕地300亩,在开发的1000亩沙地上种了3000多棵白杨树、500多棵果树和小麦、玉米、籽瓜等农作物。正当我的开发取得初步成果的时候,xxx年9月12日,沙金xxx团结嘎查书记沙拉扣、村长尹xx及沙金xxx土地资源管理站站长xxx和村民xx(尹xx弟弟)、李xx(尹xx大舅哥)五个人,开着两辆推土机到了我开发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xxx当时给我划的地不是当前的这块地为由,要给我重新划地。对此,我当然不能接受。但他们强行将推土机开入我开发的土地,将我承包区内的一口机井添埋,推倒杨树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亩,其中100多亩是已经开始耕种的好地。事发第二天,我即找到当时沙金xxx的党委书记李荣滨反映了情况,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县长作了反映。李县长让我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事。xxx年10月3日,我向xx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状告沙金xxx政府私自重新划地并授意xxx等人侵权抢地。但在诉讼开始之后,xx县政府却徇私舞弊,通过非法发放土地证和违法进行土地等一系列行为,使土地权属问题成为该案的焦点。导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让一桩简单的民事案件变成一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交织的复杂案件。现在案件虽然历经,却由于xx县政府的从中作梗,导致法院认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补偿。我认为,xx县政府的违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解决和得不到赔偿的主要原因,已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我要求xx县政府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现就xx县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审理期间所作违法行政行为一一列举如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及土地权属未明的情况下,xx县政府违法向占地xxx发放土地证

xxx年10月3日,我向xx县法院起诉沙金xxxxxx长xxx私自重新划地授意xxx等人侵权抢地。xxx年12月14日xx县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符合当前国家开发政策,应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双方应完善合同内容,保持现状,继续履行各自义务,沙金xxx赔偿杨玉林机井损失、开垦地费用10500元。”xxx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应恢复原状为由,向巴盟中级法院上诉。巴盟中级法院于xxx年4月27日裁定,“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xxx年5月18日,xx县法院重审后裁定,“因所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和性质有争议,需确认后再行审理,裁定中止。”原因是xxx年3月12日xx县土地局给沙金xxx土地管理站站长xxx办理了磴国用(xxx)字第x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我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20条规定,“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xx县土地局给xxx办理磴国用(xxx)字第xxx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是错误和违法的。这里边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员xxx徇私的可能。

3、在铁的事实面前,xx县人民政府于xxx年11月15日以xx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x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xxx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再次将争议土地认定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

我由于对xx政府xxx年6月28日作出的磴政地权字〔xxx〕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做出了《关于沙金xxx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不服,先后向巴盟行署申请行政复议,被维持;向xx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维持;又向巴盟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维持;我又于xxx年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申诉状。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xxx年6月13日以〔xxx〕内行监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xx县政府的确权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临河法院〔xxx〕法行字第1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xx县政府地权字〔xxx〕第1号土地确权决定,并判决由xx县政府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xx县政府对高院判决书中提出的司法建议,一直不予理会,迟迟不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直至我向巴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xx县人民政府才于xxx年11月15日以xx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xxx〕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xxx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xx县人民政府竟然仅以内蒙古高院行政判决书作为确权的法律依据,就再次作出了该片土地仍为团结嘎查集体所有的确权决定。

综上所述,xx县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逃避责任,多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徇私舞弊,给我造成极大的损害,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xx县政府对此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我要求xx县人民政府对我的损失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附后)。

文章来源:http://m.sq158.com/a/5155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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