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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分享13篇)

2024-03-04 再审申请书

申请书是个人、单位、集体向组织、领导提出请求,工作或生活中也随处可见申请书的身影。一份合格的申请书到底要怎么写呢?“再审申请书”的与众不同之处将在这篇文章中得以呈现,请务必收藏此页以免遗漏重要信息!

再审申请书 篇1

再审申请书文书样式供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再审申请时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而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以期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法人或组织发现法院裁判确有错误时,只能通过信访或申诉制度加以纠正,而不能依法申请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及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亦有权代当事人申请再审。

裁定、调解协议。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和范围的限制。如果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则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虽已生效,但属于法定不准提出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是因为,夫妻关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不能靠用强制的方法使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的男女再结合在一起。况且,进行再审,还可能出现再审判决与现实婚姻等一系列无法解决的问题。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

裁定、调解协议生效后的二年之内提出。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限制。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防止当事人无休止的缠讼,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物力的浪费,以及对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干扰。同时,明确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还可以避免法院之间互相推诿,影响当事人再审申请权的行使。

案由及案件编号,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中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申请再审的具体诉讼请求以及申请再审的事实、事由和法律根据。同时,当事人提交申请书,必须附上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副本。

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不影响生效判决、裁定的效力,即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一点与二审程序不同。在上诉审中,只要当事人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均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申请再审的,必须符合下述法定情形之一:

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即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能够否定原判决、裁定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的证明力,从而使案件事实完全改变或者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判决、裁定的结论无法继续成立。比如,原证据系伪造、变造、伪证等。

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主要证据决定案件事实的主要方面。缺乏主要证据,案件事实就无法认定,至少是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有两个方面含义:其一,原判决、裁定根本没有能够证明案件主要的、关键性问题的证据经当事人提交到案。其二,原判决、裁定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不实或经合法改变,如伪造被查实,或所依据的刑事、另案民事判决被依法撤销等。

第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既包括适用实体法错误,也包括适用程序法错误,或是应适用此法而适用彼法,或是应适用此条款而适用了彼条款。法律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准绳,适用法律上的任何错误都属重大错误,必将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都应当再审纠正。当然,只引用某条而未具体指明款、项的,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法定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操作规程,是保障判决、裁定合法、正确的必要形式。当然,并不是所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都必然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所以,这不是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必然条件。只有人民法院违反重要的、关键的法定程序,如回避、质证、合议等,可能影响核实证据、调查认定事实、作出评断时,才应当进行再审。

再审申请书 篇2

申请人:李xx,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135xxxxxxx

委托代理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xx,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xxxxxxx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楼民初字第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应该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承担了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连带责任是一种判决责任,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承担。被申请人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责任的承担,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成立。

再审申请书 篇3

再审申请书格式

再审申请书格式

导读:范文 再审申请书格式

【篇1:民事再审范文】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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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XX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

再审申请书格式

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项事件,周晓申于第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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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项和第项事件,鉴于其与第、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篇2: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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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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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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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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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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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篇3: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娱乐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XX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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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

申请人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由贵院提审或指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中“重置价值”的理解和认定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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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

正如原审法院所认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即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这项约定是确定保险价值的一种形式,虽没有具体数额的约定,但可以视为对保险价值已经作出约定,故应当被认定为定值保险合同。

对于定值保险合同,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则保险人只要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进行赔偿即可。虽然这有可能造成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出现“以旧换新”的局面,在表面上违背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但是这是保险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同时,2003年12月9日向社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大大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人也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保险合同。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对保险标的进行理赔,实际上并没有超出保险金额,不可能使贵司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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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获益,更不会违反等价有偿原则。

二、原审法院对于“重置价值”的理解和认定均存在一定的偏差,直接导致判决结果的相对不公,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对“重置价值”可以有至少以下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另一种理解是指购置或构建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相同状况的财产所需要的金额,可以简单理解为重置价值减去折旧费。

申请人认为,采纳上述第一种理解更符合本案实际。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4年4月14日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解释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重置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

同时,中保财险公司**省分公司编印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对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的解释是:“按照重置价值确定,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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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为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那么就必然意味着是将保险标的恢复到全新状态时的情形,而非出险时的情形。我们也可以从上面论述中看出,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保险公司本身,都认可并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换新”。

2、《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若按照上述第二种理解,那么所谓的“按照重置价值确定”,无非是对《保险法》第四十条“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另外一种表达。“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显然比“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意义明确、特定,作为应当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有关保险价值的条款,用一种有争议的表达代替是显然没有必要,而且是违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

3、《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上述两种理解都不违背“重置价值”的字面意思,但显然是第一种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应当依法采纳第一种理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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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申请人向中保财险公司**省分公司及**市分公司财险部工作人员求证,保险领域及实际理赔中对“重置价值”的理解确指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而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曾与3月中下旬下发内部文件,要求辖区各分公司“吸取在冰冻灾害中大量超额理赔的教训”,“对于固定资产按原值、原值加成或其它方式投保的财产保险,不得约定按重建重置价值赔偿。”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保险公司之前在理赔时对“重置价值”的态度与第一种解释吻合。因为若按照第二种解释,“重置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那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上述文件就是要求所辖个分公司不得约定“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额,这显然与《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相违背。

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该份材料属于内部文件,不便外传,故申请人无法取得该份文件的书面文档。

5、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都没有对“重置价值”做出权威、明确的解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原审诉讼程序中提出的证据和观点也都不能分别完全、充分、必然地支持各自对于“重置价值”所作出的理解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再审申请书格式

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上,对“重置价值”作出上述第一种解释,是符合保险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较为合理的;也可以较好地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切实贯彻《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立法精神,维护法制权威。

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重置价值”显然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而原审法院无视当事人之前的约定,错误理解和认定“重置价值”的含义,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理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娱乐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书格式

20XX年4月8日

附:

1、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一份

2、证据材料一份

【篇4: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或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方式。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第×项、第×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书格式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写明要求撤销××人民法院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写明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请求事项。

3、写明要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主要根据事实、证据与法律,阐述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或不当以及判决结果明显不公的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再审申请书副本××份

再审申请人:

再审申请书格式

××年××月××日

【篇5:故意伤害案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元现中,又名XXX,男,1979年5月2日生,汉族,林州市原康镇三宗庙村东岗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

申请人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林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刑终字第2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再审申请,具体申请事项及申请理由如下:

申请事项: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公开、公正地再次进行审理,改判申请人元现中无罪。

申请理由:

一、关于本案产生的背景及原由

追根溯源,本案是因赡养老人所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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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所谓的受害人任赵云与被告人元现中之母任受苏系姐弟关系。其中任赵云在兄弟中排行老大,任赵云成人后娶妻元云芹。后不知是谁在村内传言任赵云不是父母亲生,任赵云因此性情大变。1980年左右,任赵云二弟任保云之子任旦到任赵云家玩耍,不知何故,被任赵云及其妻元云芹二人惨无人道的丢到自家院内的自挖水井中,致其溺水死亡。事发后,由于家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任赵云的母亲赵黑妞的压制下,一家人才忍气吞声,没有报案。从此任赵云夫妻二人在兄弟姐妹中肆意挑畔,任意横行,无人敢惹。怨根就此埋下。

2、2000年,因为老人任海兵的赡养和房产问题,家庭战火再次爆燃。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为摆脱赡养老人的责任和霸占老人的房产,与父亲任海兵进行了长达三年的诉讼。由于在诉讼中,其他兄弟姐妹都或多或少的同情老父亲任海兵,致其夫妻二人更加记恨于心。仇怨为此加深。

3、之后,无论兄弟姐妹谁家赡养老人,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就与谁家结仇吵闹,导致同住本村的几个弟兄谁也不敢去照顾老人的生活。无奈之下,只有把老人送到出嫁在外村的姐姐任爱苏家中,由任爱苏来照顾老人的生活。故此,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便将仇怨目标转向了任爱苏、元伏金一家,并多次指桑骂槐上门大闹,其间作为外甥的元现中也曾因为姥爷的生活问题与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争吵过。这所有的一切就为本案的产生埋下了一根一触即燃的导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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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元现中也就因此成为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的具体对象。

注:在2006年的一次执行中,元云芹就曾当着林州市法院执行人员的面放话:元伏金只要帮着整倒任保云、任法云弟兄二人,让他们住进监狱,就不再诬赖元伏金一家。这就说明,本案的产生,纯粹就是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二人整治诬赖元伏金一家的手段和结果,元现中作为元伏金的独子在其中是首当其冲。

二、关于本案两起打架事件的事实

1、关于2002年9月22日的事件事实。本事件的真实情况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截然不同。事实上是那天下午6时许,元现中带着父亲元伏金去原康,路过栗园岭时碰到了任法云。元伏金和任法云站在路边谈话。不久,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也正好骑着三轮车路过此地,看到了元伏金和任法云,首先就用三轮车将正在前方等候的坐在摩托车上的元现中别翻在地,到前方三十米远处停好后,接着便是破口大骂。之后,元云芹夫妻二人更是大打出手。元云芹先用自带的镢头将元现中砸翻在地。在随后元伏金、任法云和任赵云的揪打过程中,元云芹逃离了现场。随后,元伏金跑到任法云家报了警。紧接着原康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到现场制止了此事,并将任赵云和元现中二人抬到了车上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元现中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双手软组织损伤。而元云芹在本次事件中未谈及任何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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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原审法院却置上述真实事实于不顾,偏听偏信,武断认定元现中将元云芹夫妻打伤,此显然不当。

首先,元现中、元伏金父子二人和任法云如何到的现场?为什么要在现场?此事实不清,难道元现中等人有先见之明,能够预见到元云芹夫妻肯定要路过此地?这显然不符合客观事实。

其次,仅从元云芹、任赵云的陈述及任富红、李文增的证言来看,元云芹、任赵云夫妻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根本没有时间也没有机会还手反击。那么,元现中是如何翻倒在现场的呢?又如何会被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双手软组织损伤呢?难道是元现中自己打的自己?

第三,根据原康派出所出警民警拍摄的现场照片来看,是元云芹、任云云夫妻二人的三轮车停在元现中所用的摩托车正前方,元现中的摩托车翻倒在地。这一场景任何人一看,稍微有点基本常识的都会清楚是三轮车拦住了摩托车,并把摩托车别翻在地的。如此明白的事实,原审法院却为何认定是元现中等人拦住了元云芹夫妻?是该现场照片没有随卷递送?还是原审法院对此照片故意视若未见?还是原审法官的知识太过深奥,其思维推理常人不能明白?

第四,证人任富红虽然曾经证明“看到三、四个人在路边打任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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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但事实上,任富云当时并没有路过现场,也根本不知道任何情况,甚至连元云芹是谁都不知道。他是在任赵云再三唆使诱导下才到案作证的。其后,任富红多次到原审法院反映其作证的真实情况,并要求抽回自己曾经不真实的证言,但原审法院却不予理睬。迫于无奈,为了澄清事实,任富红又专门写了一份材料证明当时自己作证的真实情况反映递交原审法院,但原审法官仍然漠然视之,拒不理睬。原审法院法官的这一态度,明显是在漠视案情,蔑视法律,有点葫芦僧判葫芦案的味道。

最后,关于证人李文增的证言,这明显是个人假证、伪证。

1、证人李文增与任赵云、元云芹、元现中、元伏金等素不相识,之前也从未有过任何往来,他们所居住的村庄也都是相距较远。

2、事情发生的时间是2002年9月22日,而李文增作证的时间至少也应该是在2003年2月3日之后。

3、除李文增外,无人证实李文增曾路过现场。

4、李文增何许人也,卷宗中无法明示。

5、据李文增陈述,他是偶然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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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无论是元云芹夫妻,还是原康派出所,还是林州市人民法院是如何知道当时现场曾经有一个偶然路过的李文增呢?李文增又是如何知道公安机关在调查本案?如何知道本案正在审理而挺身作证呢?在当时的情况下,他知道案件双方当事人吗?李文增作证究间是被传作证呢?还是有其他原因和目的,被案件当事人拉来作证呢?这些问题一旦明白,本起案件事实就浮于水面了。可以确定,李文增在没有任何目的和交易的情况下,他即使真的知道案件经过,他也不会也没有机会去作证的。这是事实。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1、如果元云芹当时真的受伤,并经法医学鉴定为轻伤,原康派出所当时接警后为何就不立案侦查?而是直到2003年2月3日案件发生后,才予一并侦查?2、这次事件中的法医学鉴定如何能够当然证明元云芹的眼伤是在这次事件中形成的呢?要知道这一法医学鉴定的时间与事件的发生时间中间尚有几个月的时间呢。3、原审判决书中十分明确的表明,在本起事件中元现中也曾受伤,被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头皮下血肿,双手软组织损伤,并致害人也十分确定,但为何在处理时却对此只字不提?难道法律规定打伤元现中的侵害人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吗?这样的情况,法律的天平也未免也太倾斜了吧。

总之,就本起事件来说,原审法院在没有充分的直接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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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现中打伤了元云芹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就相当然的武断认定元云芹的眼伤是元现中所致,此显属不当。同时在处理本案的同时,未予处理元现中遭受的伤害,未予追究伤害元现中的侵害人的法律责任,也明显不妥。

2、关于2003年2月3日的事件事实存有三处疑点:首先是关于指使的问题,其次就是所谓被害人元云芹的受伤部位,第三就是关于鉴定的问题。原审判决在这三处事实上,认定不妥。

首先关于指使的问题。在这一焦点问题上,本案只有宋志华、宋军华弟兄二人供述是元现中找他们让他们帮忙打架的,其他所有证人包括受害人元云芹、任赵云在内都没有证明是元现中指使让打架的。仅就宋军华、宋志华弟兄二人的证言来看,表面上如出一辙,细节处却矛盾百出,漏洞多多。同时,宋志华和宋军华二人是亲兄弟,其串供的可能性极大。如此证据,本就不足以采信,原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据此认定元现中指使打架,明显不妥。

事实上,2003年2月3日那天是因为元现中的小女儿刚满月不久,又正好是刚过大年初一,宋志华、宋军华弟兄二人到元现中家中玩,闹着要喝女儿的满月酒。喝酒期间,提出了任赵云、元云芹夫妻不赡养老人,又不让其他弟兄赡养老人的情况,宋氏二弟兄听后有点气愤,说要见到他们夫妻后笑话笑话他们。酒后宋氏二弟兄走后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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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带了几个人来到元现中家中,说是要笑话一下任、元夫妻,元现中在阻拦无效的情况下,只有听其自然。随后就导致了本案的发生。如此情况,又怎能说是元现中指使宋氏二弟兄找人打架呢?另外,2003年2月3日正好是大年初三这天,即使打架,一般人常理上也不会选择这天的,因为按照林州风俗,正月初三是到老丈人家拜年的关键日子。也就是说,从常理上来讲,元现中即使想打架,也不会在大年初三这天约人打架的。宋氏二兄弟供述是元现中在这天约其弟兄打架,明显不真实、不客观。

其次,关于元云芹的受伤部位,本案全卷没有任何证据能够体现是何人伤及了元云芹的右手腕部,所有的证据包括元云芹的陈述在内只是证明了宋军华殴打了元云芹,所打部位只是元云芹的臀部和脖子部位,根本不可能也确实没有伤及手腕部。元云芹的右手腕部位即右桡骨如何受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其实,在本案中,所谓的“受害人”元云芹的右手腕桡骨根本就没有受伤,更不可能骨折。针对此让我们来看以下几方面的陈述:

①被害人任赵云陈述:“其和妻子回到家后,发现身上带的钥匙和1000元钱不见了,回到现场后,只找到了钥匙和打火机,没有找到钱。”在他的陈述中,没有只言片语提到其妻元云芹喊痛和受伤的情况,更未提及其妻元云芹右手腕部受伤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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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被害人元云芹陈述:“其和丈夫回到家开门时,发现钥匙和身上装的1000地钱不见了,回到现场只找到了钥匙,没有找到钱。”作为直接的受害人元云芹在陈述时同样也没有任何言语提及右手腕部位受伤。这样问题就出现了:打架已经结束那么长时间,如果元云芹的手腕部真的受伤,元云芹会真的没有任何感觉和反应?如果元云芹真的已经感觉到右手腕部位受伤疼痛,元云芹会真的忍痛不向紧随其到现场找钥匙和现金的丈夫任赵云说一声?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伤,他在第一次向公案机关报案时,为何对此不作任何陈述?如果元云芹真的右手腕部受伤骨折,难道到那时元云芹仍然没有任何感觉?难道人的右桡骨远端骨折真的就不会有疼痛的感觉?简直不可思议。

③据元云芹的同村人证实:2003年春节前后至元现中被捕,元云芹在村内期间,双手腕臂表现自然正常利索,尚能双手端起沉重的大铁锅,没有发现其有不正常现象。

上述事实,陈述及证据均充分表明,元云芹的右手桡骨在2003年2月3日打架过程中根本就没有受伤,更没有骨折。本案卷宗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元云芹在2003年2月3日打架过程中伤及右手桡骨。原审判决对元云芹的右桡骨究竟是否受伤,何时受伤,如何受伤,何人所伤等情况认定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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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就是关于本事件的法医学鉴定问题:申请人认为该法医学鉴定存在严重问题。事实和理由如下:元云芹的右手中指在其小时候就曾因玩耍而受伤缺损,弯曲不能伸直。但本事件中的法医学鉴定档案中的拍片中显示的却是一张完整的、五指伸直的右手片。明显的这根本就不是元云芹的片子。在原一、二审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元现中及其辩护人曾多次提到这一情况,并再三强烈要求对元云芹的右手腕桡骨部进行重新鉴定。但原一、二审法院却均不予理睬。这一情况表明作为主持公道的法官漠视法律赋予诉讼当事人的正当的诉讼权利这一社会现状,同时这一不作为的行为也违背了法律关于相关程序的规定。为此,申请人在此再次要求对元云芹的右手桡骨部位重新进行法医学鉴定,并要求在鉴定时有申请人在场。本案一旦重新进行客观公正、真实的法医学鉴定,真相就会大白于天下。

三、关于证据的问题

本案在证据上明显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更不能确实证明元现中伤害了元云芹。

1、本案没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证据证明元现中在2002年9月22日的事件中参与了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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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没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证据证明元现中在2002年9月22日的事件中打伤了元云芹的右眼。

3、本案没有充分的、直接的、有效的证据证明是元现中、元伏金等人在2002年9月22日拦住任赵云、元云芹夫妻打架的。相反,原康派出所当时的现场照片却能证明当时是任赵云、元云芹夫妻的三轮车挡住了元现中的摩托车的去路,并将元现中的摩托车别倒在路旁。

4、任富红的证言是受任赵云的唆使诱导所出示的伪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5、李文增的证言不客观、不真实,实属伪证。他没有理由,也没有机会出现在证人席上。他作为证人出现在本案中不合情理。他的出现唯一的解释就是他与元云芹之间存在某种交易,需要相互协作、配合。如此证言,不仅不能采信,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2003年2月3日发生的事件是元现中指使所致。作为亲兄弟的宋志华、宋军华二人的供述有着明显的串供迹象,且矛盾百出,漏洞重重。同时也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与其证言印证,而所谓受害人任赵云在陈述中也仅是怀疑。怀疑的陈述是不能作为证据的,这是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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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元云芹的右手桡骨受伤,更没有证据证明元云芹的右手桡骨受伤骨折是在2003年2月3日的打架过程中所致。

7、本案判决中所依据的两份法医学鉴定不真实、不客观,不能准确证明案件事实,不能确实证明元云芹的两次所谓的伤情就是分别在2002年9月22日和2003年2月3日两起打架事件中所致,更不能当然证明元云芹两次所谓的伤情就是元现中所致。

故此,原审判决在缺乏充分的有效的证据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即主观臆断,相当然地作出了事实认定和有罪判决,此显属不当。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审判程序不当,判决结果错误。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公正性和严肃性,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请求,请求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公开公正地再次审理本案,使本案真相大白于天下。

此致

申请人:元现中

再审申请书格式

20xx年10月28日

附:1、任富红的证明材料一份

2、林州市人民法院林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份

3、王爱梅、任保军、任保云的证言各一份,共三份

感谢您的阅读,本文如对您有帮助,可下载编辑,谢谢

再审申请书 篇4

申请人:魏崇敏,男,1959年10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翠堤春晓小区19栋(暂住),联系电话13986213513,邮政编码430000。

被申请人: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省长,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洪山路7号,联系电话 (027)87235405,邮政编码430071。

行政诉讼案由: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

再审请求: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三、裁定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01行初字第105号,于20xx年8月22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人于20xx年5月11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政快递形式送达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xx)鄂行终286号》。申请人对该行政裁定不服,现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予依法受理与审查。申请人认为,根据本案证据与事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再审申请书 篇5

中国 SIPO(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A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未经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

A8——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扉页再版);

A9——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全文再版);

B ——发明专利说明书,经审查授予专利权;

C1-C7——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实用新型

U ——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经审查授予专利权;

U8——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扉页再版);

U9——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再版);

Y1-Y7——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公告;

外观设计

S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

S9——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全部再版)

S1-S7——外观设计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美国(USPTO )

A1——专利申请第一级公布(自至的公布,2001年起由B1和B2取代),未经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 ;

A2——专利申请再公布;

A9——专利申请的修正公布,第一级公布的修正;

B1——专利 (无授权前公布),首次公布 ;

B2——专利(授权公布之前有在先公布)第二级公布;

E ——再公告专利,经审查授予专利权;

C1——再审查证书,文献种类代码2001年前为B1,2001年后为C1,经复审授

予专利权

P1——植物专利申请公布,文献种类代码为 P1,未经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 P ——植物专利,文献种类代码2001年前为P , 2001年后为P2(未经申请公布)和P3(经申请公布),经审查授予专利权;

H ——依法登记的发明,文献种类代码为H ,不经审查也不授予专利权; S ——外观设计专利,文献种类代码为S ,经审查授予专利权。

欧专局(EPO)

A1——未经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附有检索报告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

A2——未经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未附有检索报告的欧洲专利申请说明书 ;

A3——未经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单独出版的检索报告;

A4——未经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对国际申请检索报告所做的补充检索报告;

A8——未经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说明书的更正扉页; A9——未经实质性审查,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说明书的全文再版 ; B1——经过实质性审查,授予专利权的欧洲专利说明书;

再审申请书 篇6

申请再审人:王书平,男,汉族,1965年4月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

申请再审人:河南同泽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书平,该公司董事长,住:郑州市东风路金城财富广场。

被申请人:程建伟,男,汉族,1966年3月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华东世纪城小区。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漯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豫法民二终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再审人王书平、河南同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建伟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的(2010)豫法民二终字第119号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决第2项,依法查清真实欠款。

2、撤销原判决第3项,依法改判驳回。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诉讼诈骗,应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诈骗的刑事责任。

4、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承担相应诉讼费。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一、[王书平个人借款部分理由]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第2项948万元借款。

2007年3月20日王书平还钱给程建伟钱的汇款单两张,共计21万,这21万应从948万中扣除。一、二审理期间申请人王书平陈述到此两笔还款事项项时,被申请人程建伟拒不承认。申请人王书平申请法院调取,法院也均未调取,现在申请人王书平已从银行调出还款账单,以证明曾还款21万的事实。

(二)原判决认定万借款缺乏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程建伟二审提交的2009年8月25日王书平打的保证书证明借款仅有万元,这一事实与程建伟一审提交的2009年9月16日王书平写的保证书借款万相互矛盾,这足以说明原判决认定万借款真实有效是错误的.。

2、原判决“王书平承诺给程建伟的工程合同没有履行,所附条件没有实际意义,将王书平收取的承建服务区的390万保证金予退还”,违反2007年8月18日程建伟与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签订高速公路服务区标段施工协议书第五条第2项约定退款时间规定。且录像证据显示程建伟根本就没给王书平这390万保证金。

①2007年8月18日程建伟与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签订高速公路服务区标段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程建伟要交600万施工保证金,保证金退还时间为淄博市黄河工程局交纳给业主的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执行,现在还不是退还390万的时间。

程建伟在和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签订合同后,由于没钱交纳,就让王书平对淄博市黄河工程局出具了由他代淄博市黄河工程局收390万的保证金的条,这部分钱将来从王书平在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的提成中直接扣除返还给程建伟。所以,原判决认定由于王书平承诺给程建伟的工程合同没有履行,所附条件没有实际意义是错误的,因为王书平已让程建伟和淄博市黄河工程局在2007年8月18日签订了服务区施工合同,所以让王书平在未和淄博市黄河工程局结算提成的条件下退还这390万,明显违反退款的约定条件,所以依合同约定390万现在不应退还。

②通过申请人提交法庭的录像中王书平和程建伟对话,说明了这390万保证金程建伟根本就没给王书平。

“王书平:保证金你就没给我啊。

程建伟:你说没给你就没给你呀?

王书平:以事实为依据,你能冤枉我吗?

程建伟:我到时候没法,我就得冤枉你冤枉你了,你知道吧?这就是办法啊。”

3、申请人提交的录音、录像能证明了:程建伟包括借给王书平的、购买机器设备的总共化了有460万。这就充分说明了程建伟和王书平之间的借款不会超过460万元。

综上,原审判法院对录音、录像证据不予采信,也不依法审查出借资金来源,不审查资金交付痕迹证据,不审查真实欠款数额,仅依被申请人的万元的借条就认定借款真实有效明显证据不足。

(三)原判决让申请人承担借款不真实的举证责任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规定的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要物合同的法律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借款以实际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该实际交付的证明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借款的人承担。结合本案,实际借钱交给王书平的举证责任应由被申请人程建伟承担,但原执法犯法的将此举证责任转嫁到申请人身上,让申请人承担没有借钱的举证责任,并以举证不能判决认定“事实上不存在的万元巨大、高额债务”是严重违反举证责任规则的规定的。

综上,请求河南省高院立即启动再审程序,裁定中止执行,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申诉人:

附:1、再审申请书。

2、一、二审判决书

3、王书平身份证复印件,河南同泽置业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明。

4、主要证据

①2009年8月、9月保证书各一份;

②2006年11月20日协议书一份,2007年8月18日协议书一份及三张收据;

③录音、录像;

④汇款单。

5、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委托书,高建涛律师15981835351

精选优秀例文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省××市(县)××区(乡)××街(镇)××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注: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当事人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县(市、区)人民法院,(2007)×民初字第×号;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

申请人:×××

(签名、捺印、盖章)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 篇7

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详解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人们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日益增强,尤其在民事领域,民众对于司法公正和权益保障有着更高的期望。在长期的实践中,仍难免出现一些司法偏差的问题,这就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纠正。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就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项重要制度。

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是指当事人根据某一具体案件的案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向审判机关申请对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进行再审的一种书面材料。其目的是为了纠正初审中存在的错误以及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的意义在于,它提供了一种司法救济的机会,使当事人可以在合法程序下提出质疑和申诉,促使司法机关对于案件重新审理,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撰写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首先需要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和研究,理清案情和纠纷的焦点,找出初审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接着,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判例的引用,结合自身的主张和事实,提出合理的诉求和理由。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申请书的语言表达清晰准确,逻辑性强,同时还要注意材料的充实与完备。这样便能够使申请书更具说服力,为自己争取更大的胜诉机会。

在实际操作中,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可以分为多个部分。首先是标题部分,即“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这一部分要求简洁明了,能够准确表达该材料的性质和目的。接下来是正文部分,要求陈述清楚自己的身份、对于判决内容的异议和理由,以及要求再审的具体项目。在陈述异议和理由的过程中,要注意逻辑性和表达风格的规范。最后是落款部分,要求按规定签署申请人的姓名、单位以及日期等信息。

与其他法律文件相比,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可谓内容丰富,要求严格。在撰写时应尽可能体会当事人的合理诉求,积极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注重语义的准确性和逻辑的严密性。对于证据的陈述和法律依据的引用也尤为重要,要做到材料充实且具有说服力。

小编认为,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提供了一种司法救济的途径,使当事人能够在遭受司法错误或不公正裁决时有所求索。在实践中撰写一份详细具体且生动的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再审申请书 篇8

行政再审申请书标准格式

申请再审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被申请人:同上写法。

(有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写明其他当事人在一、二审时的诉讼地位)

申请再审事由:应具体明确。例:申请再审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项的,应结合案情简要且具体说明新证据证明的事项及推翻原裁判的事项;(三)项伪造主要证据的,要简述对原裁判造成的具体影响或结果。

再审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即使写明了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亦应表述该条具体内容。例:要求撤销原裁判第某条,要求“增加赔偿数额××万元”;或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万元”等。

申请事实及理由:

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以及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

××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

二零零×年××月××日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果申诉人正在服刑,还应当写明判刑情况和服刑的处所。如果申诉人是未成年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以及与申诉人的关系等。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应写明具体的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申请人的具体的请求事项应当根据具体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如量刑过重或适用法律不当,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对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申诉人应就民事责任部分提出请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写明赔偿责任及其具体数额。

事实与理由:应简要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和审判结果,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点分析和阐述判决或裁定的错误,包括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以及程序错误等,阐述申诉请求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份;

2、证据材料*份。

行政申诉状

申诉人:申诉人为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申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与申诉人的关系。委托律师的,应写明其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简明扼要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事实与理由: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1、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等)复印件*份;

2、证据名称、份数,证人姓名、住址。

再审申请书(样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第三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二)、

(四)、(六)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再审的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提起再审;

(二)依法驳回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请求;

(三)本案全部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程序违法。

1、原一审程序违法。

2、原二审程序违法。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三)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案件事实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望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年××月×日

行政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延边食品水产公司水产贸易公司清算组

法定代表: 金东勋,清算组组长

再审申请书 篇9

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是在民事案件相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一种法律文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再审申请书被赋予了重要的法律地位,它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力工具。

再审申请书的填写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格式。申请人需明确指明再审的原因和具体请求。由于再审程序的特殊性,申请人必须有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申请,以引起法院的重视。再审申请书需要详细陈述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证据,以便法院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证人证言,以确保法院能够充分审议案件。

在再审申请书中,申请人应当重点强调几个要点。首先是指出原判决存在的错误或不当之处。这可以包括对证据的误解、对法律适用的错误以及审判程序的违法等。对于这些错误,申请人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和分析,以证明原判决的错误性。其次是明确提出重新审理案件的具体理由。再审程序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需明确说明为何需要重新审理该案,以让法院认可其要求。最后是明确提出具体的请求。申请人需明确表达自己所希望得到的结果,如撤销原判决、修改判决结果或补充审理案件等。

再审申请书的填写需要特别慎重和认真。作为一份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准确、逻辑严谨、表达清晰。在起草再审申请书时,申请人应当注重思考和研究,确保自己的观点和请求能够有力地传达给法院。语言的使用也非常关键,申请人要注意使用客观、公正、不带情绪色彩的措辞,以增加法院对申请人的认同。

再审申请书的重要性不可低估。通过再审程序,当事人有机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获得更加公正的裁决结果。再审申请书的提出也是对司法的一种监督和约束,有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在填写再审申请书时需认真对待,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实质性的保护。

小编认为,民事诉讼再审申请书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作为一份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书的填写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格式,同时要注重准确、逻辑严谨、表达清晰。再审申请书的提出有助于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权益,因此申请人在填写再审申请书时应慎重对待,以确保申请的效力和效果。

再审申请书 篇10

申请人:___,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___,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年1月11日(20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__)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__年3月11日

___向___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___现金贰拾伍万元(元)。___,__年3月11日。”

(二)__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___之妻)出庭证实:__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___索要借款25万元;

(三)__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___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___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___占50%,投资30万元 ___,__年9月12日。”

(四)__年11月份

原一审中,___、___到庭证实:其同原告___于__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___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___在明知___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期:

再审申请书 篇11

邮递再审申请书

在司法程序中,有时候案件的判决可能不公正或存在重大错误。为了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司法裁决,法律赋予被判决一方权利,即可以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程序是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查、聆讯和判决的过程,以便纠正错误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邮递再审申请书是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正式文件,下面将详细探讨此申请书的编写要点和重要内容。

邮递再审申请书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由申请人或其律师起草并邮寄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下是写作此申请书时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1. 明确申请的目的:在申请书的开头,应明确申请人的身份、上诉目的以及请求的再审事项。例如,申请人可能认为原判决存在错误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程序错误或证据错误等。

2. 详细说明错误的依据:在申请中,申请人应详细陈述导致原判决错误的具体事实、法律规定或程序违反。这些依据可以包括明显错误或遗漏的证据、违背法律规定的理由、公正审理原则的违背等。

3. 提供证据支持:为了加强再审申请的说服力,申请人还应提供支持其观点的证据,例如关键证人的证言、专家意见、翻译和翻译证明、书面证据等。

4. 考虑程序规则:在起草申请书时,申请人还应仔细研究相关法律和程序规则,确保申请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符合要求。这些规则可能包括关于申请书送达的时间、必须包含某些特定文件的规定等。

5. 提供授权文书:如果申请人委托律师代理其再审申请,申请书中应包括代理授权文书。该授权文件应包括申请人对律师代理行为的明确授权,并签署申请人的姓名和日期。

6. 数量和副本:根据法院规定,申请书通常需要提供特定数量的原件和副本。因此,申请人应确保提交足够数量的文件以满足法院的要求。

7. 邮递方式和确认:在申请书中,申请人应提供详细的邮递方式,以确保文件的送达和法院对其接收的确认。如果提供了专用邮寄方式或快递服务,提供相应的邮寄单据副本。

邮递再审申请书是确保被判决一方公正审判的重要文件,申请人应当在撰写时仔细考虑内容。优秀的再审申请书可以更好地呈现案件的复杂性和错误,最终促使法院进行重新审议和判决。通过适当地详述案件事实和举证,申请人有望得到法院重审案件的机会,从而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字数:524字】

再审申请书 篇12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男,汉族,xxxx年10月30日生,现住xx县x镇x村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县xxxx公司 住所地:xx县x镇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认为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民终字第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等事由,特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

二、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三、判令被申请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第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被申请人公司属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两审法院也都已查明xx是被申请人公司的员工(原告即便不是被申请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在被申请人处定期领取报酬,与被告形成了人身隶属关系,也当然构成事实劳动关系。),xx无疑是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此,xx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公司不能适用该条一款的规定行使追偿权。

因此,二审法院仅仅以被申请人与xx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为由,就否认xx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进而支持被申请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是错误的,是对法律规定的断章取义和错误解读。

二、二审法院支持被申请人的追偿权,剥夺了申请人作为最终责任承担者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在xx诉被申请人单位人事损害赔偿纠纷(该案判决书确定的案由)案中,因xx没有将申请人作为被告一同起诉,xx县法院也没有追加申请人一同参加诉讼,该案定案的主要证据如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等,都没有经过申请人质证,xx受伤与申请人行为的因果关系也没有经申请人参与辩论,现在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事实上,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和辩论权。

此外,二审判决以xx县法院作出的“雇主”承担责任的(镶民初字第6号判决书为依据,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58708.24元直接转嫁到申请人身上,是极其错误的。我们知道工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是不问劳动者过错的;而一般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是按过错划分责任的。申请人即便对xx承担责任,也是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是根据自身过错大小承担的。xx受伤,自身是有相当过错的,应该承担一定责任。况且,当时申请人夫妻也受了伤,双方在新宝拉格镇派出所民警主持下签了调解协议,双方决定各自看病,互不追究。二审法院却将用人单位应担的责任,直接转嫁于申请人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申请人并没有打xx,原判决认定的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xx县xx镇派出所民警形成的笔录材料显示,申请人并没有打xx,xx的伤情并非申请人行为导致,要求申请人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

综上,原二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申请人质证,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xxx市中级人民法院(x民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此致

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3月23日

再审申请书 篇13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经理。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请求**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三、具体事实和理由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综上所述……

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m.sq158.com/a/5184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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